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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114年度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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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class='nicetable'> <tr><th>會議時間</th><td colspan="3">1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td></tr> <tr><th>會議地點</th><td>本部 216 會議室</td><th>紀錄</th><th>柯瑛娥小姐</th></tr> <tr><th>主持人</th><td colspan="3">鄭召集人英耀</td></tr> <tr><th>出席人員</th><td colspan="3">丁委員志仁、李委員培源、吳委員立森(歐主任秘書素雯代)、侯委員俊良、陳素艷(張副司長金淑代)、張委員富林、黃委員筱薇、楊委員英雪(吳副處長佩珊代)、歐委員美鐶、蕭委員東原、薛委員曉華</td></tr> <tr><th>列席人員</th><td colspan="3">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徐參議良鎮、行政院主計總處謝視察旻廷、本部會計處劉處長嘉偉、洪科長秋紅、人事處陳專門委員佩君(姚專門委員佩芬代)、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彭署長富源、蔡組長宜靜、林副組長琬琪、林主任秀謙、本部綜合規劃司呂專門委員虹霖、鐘科長巧如、柯瑛娥小姐、莊丞芳小姐</td></tr> <tr><th>請假人員</th><td colspan="3">王委員淑玲、林委員長安、侯委員永琪、陳委員清義、郭委員伯臣</td></tr> </table> ==壹、 主席致詞== 略 ==貳、 業務報告==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二、 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額為 8,357 億元(較 113 年度之 7,703 億元增加 654 億元),與法定下限規定數額相同。其中,中央政府分擔數額 3,910 億元(包含教育部主管編列數額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地方政府分擔數額 4,447 億元,業經行政院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定在案。 三、本次會議將討論 115 年度教育經費之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以及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等,俾利將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函知地方政府,供其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教育預算。 四、有關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事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上說明。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 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據以計算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額。 二、 114 年度行政院核定全國教育經費為 8,357 億元(中央政府應分擔 3,910 億元、地方政府應分擔 4,447 億元);惟全國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數淨計 8,701 億元(扣除課稅配套等不計入教育經費法定下限項目 110 億元,教育經費編列數淨計 8,591 億元),較行政院核定之法定下限數額高。 三、有關 115 年度之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說明如下: (一)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 #計算方式:依財政部提供之 111 至 112 年度歲入決算淨額,按 3 年(111 至 112年度分別為 3 兆 6,907 億元、 3 兆 8,888 億元,113 年度依 4 兆 1,850 億元計算)平均值 3 兆 9,215 億 元之 23% 估算。 #計算結果: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暫列為 9,019 億元,較 114 年度之 8,357 億元增加 662 億元。 (二)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因應總統於 1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 4 條條文及修正公告第 8、12、16-1、30 條條文,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中央政府經常性收入下降,而地方自有財源增加之故,計算方式及結果如下: #修法通過造成中央政府收入減少之比率修法通過後造成「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 3,753 億元)除以「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以 114 年度 4 兆 1,810億元)之百分比為 8.98%,計算方式如下:<math>\frac{3,753億元(「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 {4兆1,810億元(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math> × 100% = 8.98%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比率,擬以 114 年中央政府分擔 46.79%、地方政府分擔 53.21% 為基準,中央政府扣除修法通過造成收入減少之比率 8.98% ,進行調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率。 #計算結果:115 年度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37.81%)、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62.19%);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如下。 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 新台幣(億元) <table class='nicetable'> <tr><th rowspan="3">項目</th><th> 114年度 </th><th colspan="2"> 115年度應分擔數額</th></tr> <tr><th>應分擔數額</th><th>應分擔</th><th rowspan="2">與114年度比較</th></tr> <tr><th>(比率)</th><th>數額(比率)</th></tr> <tr><th rowspan="3">中央政府</th><th>3,910</th><th>3,410</th><th rowspan="3">-500</th></tr> <tr><th>(46.79%)</th><th>(37.81%)</th></tr> <tr><th></th><th>-8.98%</th></tr> <tr><th rowspan="3">地方政府</th><th>4,447</th><th>5,609</th><th rowspan="3">+1,162</th></tr> <tr><th>(53.21%)</th><th>(62.19%)</th></tr> <tr><th></th><th>+8.98%</th></tr> <tr><th>總計</th><th>8,357</th><th>9,019</th><th>+662</th></tr> </table> (三)有關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應分擔數額、比率是否妥適,請與會先進惠賜意見。 決 議: 一、 115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依法定下限編列,總額為 9,019 億元。 二、 115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分擔比率,中央分攤 37.81%、地方分攤 62.19%,即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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