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114年度委員會議紀錄」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跨校選修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未顯示由 2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42 次修訂)
行 1: 行 1:
 +
[[分類:重建教育經費保障]]__NOTOC__
 +
<table class='nicetable' style='width:90%' align=center>
 +
<tr><th>會議時間</th><td colspan="3">1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td></tr>
 +
<tr><th>會議地點</th><td>本部 216 會議室</td><th>紀錄</th><th>柯瑛娥小姐</th></tr>
 +
<tr><th>主持人</th><td colspan="3">鄭召集人英耀</td></tr>
 +
<tr><th>出席人員</th><td colspan="3">丁委員志仁、李委員培源、吳委員立森(歐主任秘書素雯代)、侯委員俊良、陳素艷(張副司長金淑代)、張委員富林、黃委員筱薇、楊委員英雪(吳副處長佩珊代)、歐委員美鐶、蕭委員東原、薛委員曉華</td></tr>
 +
<tr><th>列席人員</th><td colspan="3">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徐參議良鎮、行政院主計總處謝視察旻廷、本部會計處劉處長嘉偉、洪科長秋紅、人事處陳專門委員佩君(姚專門委員佩芬代)、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彭署長富源、蔡組長宜靜、林副組長琬琪、林主任秀謙、本部綜合規劃司呂專門委員虹霖、鐘科長巧如、柯瑛娥小姐、莊丞芳小姐</td></tr>
 +
<tr><th>請假人員</th><td colspan="3">王委員淑玲、林委員長安、侯委員永琪、陳委員清義、郭委員伯臣</td></tr>
 +
</table>
  
==壹、 主席致詞==
+
===壹、主席致詞===
  
 
 
==貳、 業務報告==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
===貳、業務報告===
 +
 
 +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任務包括
 +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二、 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額為 8,357 億元(較 113 年度之 7,703 億元增加 654 億元),與法定下限規定數額相同。其中,中央政府分擔數額 3,910 億元(包含教育部主管編列數額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地方政府分擔數額 4,447 億元,業經行政院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定在案。
 
二、 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額為 8,357 億元(較 113 年度之 7,703 億元增加 654 億元),與法定下限規定數額相同。其中,中央政府分擔數額 3,910 億元(包含教育部主管編列數額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地方政府分擔數額 4,447 億元,業經行政院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定在案。
行 13: 行 26:
 
四、有關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事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上說明。
 
四、有關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事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上說明。
  
==參、討論事項==
+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 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案,提請討論。===
+
====案由一:有關 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案,提請討論。====
 
說明:
 
說明:
  
行 30: 行 43:
 
(二)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因應總統於 1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 4 條條文及修正公告第 8、12、16-1、30 條條文,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中央政府經常性收入下降,而地方自有財源增加之故,計算方式及結果如下:
 
(二)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因應總統於 1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 4 條條文及修正公告第 8、12、16-1、30 條條文,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中央政府經常性收入下降,而地方自有財源增加之故,計算方式及結果如下:
  
#修法通過造成中央政府收入減少之比率修法通過後造成「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 3,753 億元)除以「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以 114 年度 4 兆 1,810億元)之百分比為 8.98%,計算方式如下:
+
#修法通過造成中央政府收入減少之比率修法通過後造成「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 3,753 億元)除以「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以 114 年度 4 兆 1,810億元)之百分比為 8.98%,計算方式如下:<math>
 +
\frac{\text{3,753億元(「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text{4兆1,810億元(114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times 100\% = 8.98\%</math>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比率,擬以 114 年中央政府分擔 46.79%、地方政府分擔 53.21% 為基準,中央政府扣除修法通過造成收入減少之比率 8.98% ,進行調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率。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比率,擬以 114 年中央政府分擔 46.79%、地方政府分擔 53.21% 為基準,中央政府扣除修法通過造成收入減少之比率 8.98% ,進行調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率。
 
#計算結果:115 年度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37.81%)、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62.19%);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如下。
 
#計算結果:115 年度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37.81%)、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62.19%);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如下。
+
 
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
+
 
 +
<table class='nicetable' style='border:none;width:60%' align=center>
 +
<tr><th colspan=4 style='border:none'>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th></tr>
 +
<tr><th colspan=4 style='border:none;text-align:right'>新台幣(億元)</th></tr>
 +
<tr><th rowspan='2'>項目</th><th style="padding:10px"> 114年度 </th><th colspan='2'> 115年度應分擔數額</th></tr>
 +
<tr><th style="padding: 10px">應分擔數額<br />(比率)</th><th style='border-top:solid 2px;border-left:solid 2px;border-right:solid 2px'>應分擔<br />數額(比率)</th><th>與114年度比較</th></tr>
 +
<tr><th style="padding: 30px">中央政府</th><th>3,910<br />(46.79%)</th><th style='border-left:solid 2px;border-right:solid 2px'>3,410<br />(37.81%)<br />-8.98%</th><th>-500</th></tr>
 +
<tr><th style="padding: 30px">地方政府</th><th>4,447<br />(53.21%)</th><th style='border-left:solid 2px;border-right:solid 2px'>5,609<br />(62.19%)<br />+8.98%</th><th>+1,162</th></tr>
 +
<tr><th style="padding: 20px">總計</th><th>8,357</th><th style='border-left:solid 2px;border-right:solid 2px;border-bottom:solid 2px'>9,019</th><th>+662</th></tr>
 +
</table>
 +
 
  
 
(三)有關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應分擔數額、比率是否妥適,請與會先進惠賜意見。
 
(三)有關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應分擔數額、比率是否妥適,請與會先進惠賜意見。

於 2026年3月13日 (五) 14:42 的最新修訂

會議時間1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會議地點本部 216 會議室紀錄柯瑛娥小姐
主持人鄭召集人英耀
出席人員丁委員志仁、李委員培源、吳委員立森(歐主任秘書素雯代)、侯委員俊良、陳素艷(張副司長金淑代)、張委員富林、黃委員筱薇、楊委員英雪(吳副處長佩珊代)、歐委員美鐶、蕭委員東原、薛委員曉華
列席人員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徐參議良鎮、行政院主計總處謝視察旻廷、本部會計處劉處長嘉偉、洪科長秋紅、人事處陳專門委員佩君(姚專門委員佩芬代)、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彭署長富源、蔡組長宜靜、林副組長琬琪、林主任秀謙、本部綜合規劃司呂專門委員虹霖、鐘科長巧如、柯瑛娥小姐、莊丞芳小姐
請假人員王委員淑玲、林委員長安、侯委員永琪、陳委員清義、郭委員伯臣

壹、主席致詞

貳、業務報告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任務包括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二、 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額為 8,357 億元(較 113 年度之 7,703 億元增加 654 億元),與法定下限規定數額相同。其中,中央政府分擔數額 3,910 億元(包含教育部主管編列數額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地方政府分擔數額 4,447 億元,業經行政院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定在案。

三、本次會議將討論 115 年度教育經費之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以及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等,俾利將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函知地方政府,供其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教育預算。

四、有關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事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上說明。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 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據以計算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額。

二、 114 年度行政院核定全國教育經費為 8,357 億元(中央政府應分擔 3,910 億元、地方政府應分擔 4,447 億元);惟全國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數淨計 8,701 億元(扣除課稅配套等不計入教育經費法定下限項目 110 億元,教育經費編列數淨計 8,591 億元),較行政院核定之法定下限數額高。

三、有關 115 年度之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說明如下:

(一)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

  1. 計算方式:依財政部提供之 111 至 112 年度歲入決算淨額,按 3 年(111 至 112年度分別為 3 兆 6,907 億元、 3 兆 8,888 億元,113 年度依 4 兆 1,850 億元計算)平均值 3 兆 9,215 億 元之 23% 估算。
  2. 計算結果: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暫列為 9,019 億元,較 114 年度之 8,357 億元增加 662 億元。

(二)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因應總統於 1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 4 條條文及修正公告第 8、12、16-1、30 條條文,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中央政府經常性收入下降,而地方自有財源增加之故,計算方式及結果如下:

  1. 修法通過造成中央政府收入減少之比率修法通過後造成「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 3,753 億元)除以「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以 114 年度 4 兆 1,810億元)之百分比為 8.98%,計算方式如下:[math] \frac{\text{3,753億元(「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text{4兆1,810億元(114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times 100\% = 8.98\%[/math]
  2.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比率,擬以 114 年中央政府分擔 46.79%、地方政府分擔 53.21% 為基準,中央政府扣除修法通過造成收入減少之比率 8.98% ,進行調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率。
  3. 計算結果:115 年度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37.81%)、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62.19%);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如下。


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
新台幣(億元)
項目 114年度 115年度應分擔數額
應分擔數額
(比率)
應分擔
數額(比率)
與114年度比較
中央政府3,910
(46.79%)
3,410
(37.81%)
-8.98%
-500
地方政府4,447
(53.21%)
5,609
(62.19%)
+8.98%
+1,162
總計8,3579,019+662


(三)有關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應分擔數額、比率是否妥適,請與會先進惠賜意見。

決 議:

一、 115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依法定下限編列,總額為 9,019 億元。

二、 115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分擔比率,中央分攤 37.81%、地方分攤 62.19%,即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