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超刪教育經費說明」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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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法規條文對照表===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法規條文對照表===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法規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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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3月12日 (四) 14:48 的修訂

一、8.26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超刪中央教育預算

8.26主計總處提會的明年中央教育經費減列方案(刻意超減)與合理的減列計算比較

年份 114年 115年
方案別沿用上一年基準主計總處提議正確算法
應分擔數額
(比率)
與114比較應分擔數額
(比率)
與114比較應分擔數額
(比率)
與114比較
中央3,910億
(46.79%)
4,220億
(46.79%)
+310億3,410億
(37.81%)
-8.98%
-500億3,755億
41.63%
-155億
地方4,447億
(53.21%)
4,799億
(53.21%)
+352億5,609億
(62.19%)
+8.98%
+1,162億5,264億
58.37%
+817億
教育總預算8,357億9,019億+622億9,019億+622億9,019億+622億


主計總處的算法:

3,910億 / 8,357億 = 46.79% (今年度中央教育經費占全國教育經費比例)

3,753億 / 41,810億 = 8.98% (明年度中央減少的收入占全國收入的比例)

46.79% - 8.98% = 37.81% ....... 這是個兩個性質無關的百分比數字,相減宛如體積減重量,毫無意義

[math]今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 - \frac{明年中央將減少的經常性收入}{今年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gt 明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math]

9,019億 × 37.81% = 3,410億(主計總處提會:明年減編後之中央教育預算)

正確算法

3,910 / 31,534億 = 12.4 %(今年中央收入中教育經費的比例)

3,753億 × 12.4% = 465億(3,753 億中所含的教育經費)

4,220億 – 465億 = 3,755億(我們認為合理的減編後中央之教育預算)

※主計總處提會中央教育預算:較去年相同基準,減列了 810 億;較合理減列,超刪了 345 億

二、今年的教育基準委員會會議打破多項歷年的慣例

  1. 依《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設置「研究小組」,每年從三月作業到七月,蒐集中央與各縣市收支數據、教育規模數據、現場教育人員數據,近三年來並開始研究「教育品質指標」,從而找出合理的模型以描述教育經費之計算基準、基本需求。
  2. 在分配教育經費應分擔數時,將「全國各級政府」(共 23 個)置於單一個別政府之上,找出政府間較為衡平之分配模式。
  3. 今年則停開「研究小組」,並以行政院自身的預算編列為前提,強迫各地方政府配合。
  4. 在如此脈絡下通過的決議,只能成為一紙具文,得不到各方的尊重與遵守。

三、倡議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一)為什麼要修?

  1. 造成今年教育經費籌編困境的根本原因是《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讓中央流走四千億財源、美國對等關稅引發台灣諸多產業亟需額外的補助挹注、應處中共威脅帶來國防經費的攀升,這些都帶給中央政府更大的財務支出壓力。在此形勢下還要各級政府硬性增加 662 億的教育支出,可能太過強人所難,各級政府教育支出能維持在 2025 年的水準就很不錯了。
  2. 本法從設計之初,就包容「管編不管花」的漏洞。此漏洞雖然曾有地方政府短時期利用過,然而透過糾偏,亂象很快就會消失。所以從來不曾有修法倡議,要去規範教育經費的決算,以堵住虛編教育預算形式上滿足法定下限的漏洞。
  3. 要解決教育經費編列的當前困境,不能不稍微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二)修改方向

  1. 由於已經明確看到中央政府會設法卸除掉自身編列教育經費的法定義務,走個流程把 23% 的法遵責任卸給縣市,所以已經不能再假設中央與地方可以協力為公。須要明定中央收入的 12.4% 應編為教育經費,其中的 10% 應用於窮縣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地方政府教育預算平均應達收入的 43.3%;授權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將地方政府分群,各自設定教育應分擔數公式(如台北市、其他直轄市、非離島縣市、離島縣市等)。
  2. 如此修法,將最接近目前的現況,唯一改變的只有「中央政府不能自行決定自身教育經費的編列下限,要有個法定的最低下限」。
  3. 利用此次修法,同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如:設置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法規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三條第2項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將中央教育經費及決算歲入淨額之例行比例法規化。
第十條第1項 …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由於財劃法影響各級政府經費分配,因此將分擔數額改由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進行規範
第十條第4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第十條第5項 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扣減教育經費之動機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其操作能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產生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