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過去十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中央政府財源比重之變化」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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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縣市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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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財政能力(歲入淨額中的自有財源)與教育規模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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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保和勞保推算教育人員數量,並和薪資相乘,成為當量,代表教育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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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四級(台北市、直轄市、非直轄市、離島

於 2026年4月20日 (一) 18:26 的修訂

  • 算法
  • 變化
  • 地方縣市重點:
    1. 應以財政能力(歲入淨額中的自有財源)與教育規模接手
    2. 以公保和勞保推算教育人員數量,並和薪資相乘,成為當量,代表教育規模。
    3. 分成四級(台北市、直轄市、非直轄市、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