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改後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試算公式研擬計畫委託研究案/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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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態發展回顧(澄清)
7:3 => 6:4 不是不可以,須討論三年,做好事權與財源的同步轉移 / 但是沒有 中央政府是沒有經費執行原有的業務規模的 因應之道
無法恢復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做不到。->需要一個有類似的功能補助方式 第二次修財劃法行政院不附屬,因為當時的條文是,教育補助不能低於一般性補助。他只同意第一次修法的版本 我們沒有要修復財劃法對國政治理的全面破壞,而是單純恢復教育經費保障的機能。 名義:用計畫型補助來補足窮縣分不到一般性補助的差短。->兩百億上下 要新增的計畫型補助,功能近似於「國民教育基本設施」的計畫型補助。 選民壓力,讓當前有二十個縣市要推動全民免費營養午餐。 提案:中央建立教育發展基金,行政院跟縣市也要投入。有一般性教育補助的功能。減少對六都的部分計畫型補助。可以集中在補助。 我們主張:中央有教育財政義務,應該要佔到他收入的12%。縣市分成四級(台北市、六都+新竹市、非直轄市+嘉義市、離島but金門特例) (我們去找:找歷來中央的收入以及教育支出在其中的佔比。 剩下縣市承擔:公保跟勞保的人數乘以金額,就是該縣市教育經費規模當量。->這個數據不需要縣市政府填報 分擔權數的50%自有財源;50%教育經費。 報告要有兩個版本:一個是初始版;一個是交出去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