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114年度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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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主席致詞
略
貳、 業務報告
一、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任務包括(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二、 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額為 8,357 億元(較 113 年度之 7,703 億元增加 654 億元),與法定下限規定數額相同。其中,中央政府分擔數額 3,910 億元(包含教育部主管編列數額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地方政府分擔數額 4,447 億元,業經行政院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定在案。
三、 本次會議將討論 115 年度教育經費之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以及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等,俾利將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函知地方政府,供其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教育預算。
四、 有關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事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