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3年8月1日 (四) 13:58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覽搜尋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基本思維:
    1. 在財政上不要有教育的獨立區塊,以免妨礙施政彈性。
    2.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利、義務要切割清楚,這樣才有利於中央政府施政。
  • 修法意圖
    1. 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院版財劃法第卅八條)
    2. 廢除中央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補助地方國民教育之分擔義務。
    3.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4.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 立院修法時排除教育文化委員會的聯席審查,使教育界無從置喙。

民進黨的意圖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院版財劃法與教育經費相關之重點說明

  1. 第八條規定:將所得稅6%、營業稅98.5%、非金馬菸酒稅的80%、金馬菸酒稅的20%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2. 第十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辦法授權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會商決定。因為這不是補助款,所以就排除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約束。
  3. 第十一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76.5%(90%×85%)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但這個基本需求差短是教育、警消、社福混計的。
  4. 第十二條規定:基準財政需要額的定義與內涵。
  5. 第廿五條規定:規定行政院一般性補助之財源與下限。
  6. 第廿六條規定:統籌分配稅款以外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已不含人事、退撫、基本辦公費)。
  7. 第卅八條規定: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

教育界的共同看法

一、政院版財劃法對教育經費編列帶來的改變

受政院版財劃法衝擊最大的教育經費,在於各縣市教育基本需求差短補助:

  1. 教育基本需求差短,目前獨立框列區塊提供,以後教育、警消、社福三塊的基本需求混計在一起。
  2. 依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實施前的經驗,每到選舉年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必有一定幅度的滑落,因為學生沒選票,小孩最弱勢,而收縮教育經費短期看不到後果。
  3. 目前教育基本需求差短補助是行政院的錢,行政院計算好分配表發公文到各縣市,地方不依照這個數字執行,這筆錢是無法動支的。而財劃法將它變成統籌分配稅之後,是縣長的錢,縣長決定分給教育、警消、社福各多少那便是多少,中央無權干涉。
  4. 目前各縣市的教育基本需求差短由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補足,理論上沒有上限,財源也不分稅目。財劃法改為以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一定成數協助,分完沒有。
  5. 國民教育經費原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改由地方自行負擔,如果不夠地方自行舉債。
  6. 政院版財劃法號稱要讓直轄市和非直轄市公平分統籌分配稅款,這在政治現實上就已經不容易做到,就算勉強做到也不如目前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是分更多補助給窮縣的作法。

二、應防止一個台灣兩種教育

先說教育、警消、社服三塊混計有什麼不好?由於台灣選舉政策買票蔚為風尚,教育經費如不能單獨列計,一定會導致更多買票政策出籠。把錢花在別處,可以看到立即的「政蹟」;把錢花在教育,對政客沒有現實的利益。以前沒有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的時候,碰到選舉年,地方的教育經費一次可以掉到六個百分點。所以教育經費如不能單獨框列,而是和警消、社服混計,碰到不良的選舉文化,未來教育經費的總執行金額,一定會下滑。

更要命的不只是教育的總執行經費下滑,而是教育經費的分配,會朝向「劫貧濟富」的方向發展

台灣各地財源極不平均,窮縣的自有財源少得可憐,國家沒有花更多資源去縮小城鄉差距不說,還反過頭來拿走他們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去充做統籌分配款財源,擴大的城鄉教育品質的不均。

教育基本需求差短補助約四百億,是每年教育經費的百分之八,比重不可謂不重,再加上這筆錢是各地國民教育維運最要害的錢,實在是不能搬走。這好有一比,碰到敗家的爸爸,以前做媽媽的總會把小孩唸書的錢藏在奶粉罐裡不讓爸爸動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就是這個藏錢的奶粉罐,教育經費就是裡面的錢。當前的府院就是那位敗家的爸爸。

六都佔台灣70%的人口,而小朋友沒有投票權,對政客而言當然要懂得抓大放小。所以這件事從一開始行政院就沒有預備要講道理。

如按政院版修財劃法,以後一定會發生這種情形:

  1. 窮縣市的人事費被迫剋扣:用較高的編班學生數、較低的每班教師數、更多的代理代課教師。財主部門會說: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縣市國民教育基準有全國一致的下限。卻忘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教育基本需求的設算已經被新版財劃法給架空了。
  2. 人事費和退撫如果錢不夠,窮縣市只能從減少修繕、照明、水電費、電腦更新等行政費去填補。
  3. 窮縣市的學生單位成本下降,教師派遣化。
  4. 由於工作條件上的落差,窮縣市開始撿富縣市挑剩的師資。
  5. 窮縣市有問題的老師或年齡過高的老師由於退撫經費短少,更加退不了。
  6. 窮縣市的教育設施經費也開始減少,以補人事和退撫經費的不足。
  7. 窮縣市的學生教育條件劣化,開始導致人口遷出,更進一步造成窮縣更窮,教育品質更劣化,人口再進一步遷出…,啟動了惡性循環。

三、教育界的修法訴求

  1. 不介入中央與地方稅收比重之角力。
  2. 不介入對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
  3. 教育經費維持獨立區塊,不與警消、社福混計。
  4. 教育基本需求差短,仍維持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之地位,不納入統籌分配稅款。修正院版財劃法十二、廿五、廿六三條,具體文字如附件。

四、可進行之動作

  1. 教育團體討論、串連、連署(已做)。
  2. 拜訪民進黨並爭取支持(已做)。
  3. 拜訪柯建銘總召並爭取支持(已做)。
  4. 開記者會,並邀立委參加。
  5. 請洪秀柱副院長代邀江院長溝通。
  6. 部長公開表達立場。
  7. 部長拜訪費鴻泰委員。
  8. 教育團體拜訪吳秉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