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額編制準則與教育基本需求/研究小組第一次會議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3年11月5日 (二) 13:21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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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2年11月5日(二)16:00-18:00

地點:新北市新埔國中校長室旁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81號)

主席:丁志仁(計畫主持人)

記錄:丁志仁

出席人員: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許麗娟、張硯凱,主計總處:簡信惠、詹媖珺,教育部綜規司:歐月嬌,教育部會計處:黃玫音、張致誠,全國教師會:吳忠泰,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福濱

報告事項:

一、國中小員額編制相關規定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
    2. 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3. 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 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 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
    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6.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