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關係案/期末報告/附件: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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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p>
 
<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p>
<p class='條'>第九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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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九條: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p>  
<p class='項'>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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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p>
 
<p class='款'>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p>
<p class=款>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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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p>
<p class=款>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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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p>
<p class=項>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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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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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十條: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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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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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預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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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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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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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一項計算之應分擔數額,不得因其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開徵附加稅捐而增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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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三:《國民教育法》第十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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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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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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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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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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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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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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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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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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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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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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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p>
 +
<p class='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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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四:《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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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 1 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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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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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 2 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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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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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p><pre style='line-height:12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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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各年級每班人數(單位:人)          │
 +
    │學年度  ├───┬───┬───┬───┬───┬───┤
 +
    │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
 +
    ├────┼───┼───┼───┼───┼───┼───┤
 +
    │96      │  32  │  35  │  35  │  35  │  35  │  35  │
 +
    ├────┼───┼───┼───┼───┼───┼───┤
 +
    │97      │  31  │  32  │  35  │  35  │  35  │  35  │
 +
    ├────┼───┼───┼───┼───┼───┼───┤
 +
    │98      │  30  │  31  │  32  │  35  │  35  │  35  │
 +
    ├────┼───┼───┼───┼───┼───┼───┤
 +
    │99      │  29  │  30  │  31  │  32  │  35  │  35  │
 +
    ├────┼───┼───┼───┼───┼───┼───┤
 +
    │100    │  29  │  29  │  30  │  31  │  32  │  35  │
 +
    ├────┼───┼───┼───┼───┼───┼───┤
 +
    │101    │  29  │  29  │  29  │  30  │  31  │  32  │
 +
    ├────┼───┼───┼───┼───┼───┼───┤
 +
    │102    │  29  │  29  │  29  │  29  │  30  │  31  │
 +
    ├────┼───┼───┼───┼───┼───┼───┤
 +
    │103    │  29  │  29  │  29  │  29  │  29  │  30  │
 +
    ├────┼───┼───┼───┼───┼───┼───┤
 +
    │104 以後│  29  │  29  │  29  │  29  │  29  │  29  │
 +
    └────┴───┴───┴───┴───┴───┴───┘</pre>
 +
<p class='款'>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p><pre style='line-height:12pt;'>
 +
    ┌────┬───────────────────────┐
 +
    │        │          各年級每班人數(單位:人)          │
 +
    │學年度  ├───────┬───────┬───────┤
 +
    │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
    ├────┼───────┼───────┼───────┤
 +
    │98      │      34      │      35      │      35      │
 +
    ├────┼───────┼───────┼───────┤
 +
    │99      │      33      │      34      │      35      │
 +
    ├────┼───────┼───────┼───────┤
 +
    │100    │      32      │      33      │      34      │
 +
    ├────┼───────┼───────┼───────┤
 +
    │101    │      31      │      32      │      33      │
 +
    ├────┼───────┼───────┼───────┤
 +
    │102    │      30      │      31      │      32      │
 +
    ├────┼───────┼───────┼───────┤
 +
    │103    │      30      │      30      │      31      │
 +
    ├────┼───────┼───────┼───────┤
 +
    │104 以後│      30      │      30      │      30      │
 +
    └────┴───────┴───────┴───────┘</pre>
 +
<p class='款'>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p>
 +
<p class='款'>四、特殊教育學校(班)班級編制,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辦理。</p>
 +
<p class='條'>第 3 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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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p>
 +
<p class='款'>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p>
 +
<p class='款'>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p>
 +
<p class='款'>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p>
 +
<p class='款'>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p>
 +
<p class='款'>五、輔導教師:</p>
 +
<p class='次款'>(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p>
 +
<p class='次款'>(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p>
 +
<p class='款'>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p>
 +
<p class='款'>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p>
 +
<p class='款'>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p>
 +
<p class='款'>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p>
 +
<p class='款'>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p>
 +
<p class='項'>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p>
 +
<p class='項'>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p>
 +
<p class='項'>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p>
 +
<p class='項'>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p>
 +
<p class='條'>第 4 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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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p>
 +
<p class='款'>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p>
 +
<p class='款'>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p>
 +
<p class='款'>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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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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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五、輔導教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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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次款'>(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p>
 +
<p class='次款'>(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p>
 +
<p class='款'>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p>
 +
<p class='款'>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p>
 +
<p class='款'>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p>
 +
<p class='款'>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p>
 +
<p class='款'>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p>
 +
<p class='項'>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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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 5 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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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訂有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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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第 6 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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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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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五:《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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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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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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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二、補助對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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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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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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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三、補助原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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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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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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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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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四、實施方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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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本署: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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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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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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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次款'>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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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次款'>(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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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次款'>(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p>
 +
<p class='次款'>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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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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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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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項'>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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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六、經費請撥及核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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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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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p>
 +
<p class='款'>(三)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p>
 +
<p class='款'>(四)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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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五)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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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六)未盡事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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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條'>七、成效考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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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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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款'>(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p>
 +
<p class='款'>(三)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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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font-size:18pt'>附件六:《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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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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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及調增導師費部分,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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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本案之補助對象如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含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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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課稅配套有關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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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分散式及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98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及藝術才能班。</p>
 +
<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2)公私立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資賦優異班(98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及藝術才能班導師。公私立國小特殊教育學校(班)導師每週不再減2節。</p>
 +
</li>
 +
<li>調整國民中小學導師費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其補助說明如下:
 +
<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1)補助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每班導師費調增1000元,包含一般班級、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及藝術才能班導師。</p>
 +
<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2)有關特殊教育之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採雙導師制,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元。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p>
 +
</li>
 +
<li>課稅補助之減課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及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li>
 +
<li>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li>
 +
<li>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部分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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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1)本案之目的係以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惟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過渡期間,應以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作為優先考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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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2)101年1月部分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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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3)以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1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1學期之授課,第2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2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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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1.2em;margin-left:1.2em;line-height:inherit'>(4)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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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列,並以公權力強力推動,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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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 (三) 07:17的最新修訂版本

附件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

第九條: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條: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

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預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一項計算之應分擔數額,不得因其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開徵附加稅捐而增加。


附件三:《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附件四:《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

    ┌────┬───────────────────────┐
    │        │          各年級每班人數(單位:人)          │
    │學年度  ├───┬───┬───┬───┬───┬───┤
    │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
    ├────┼───┼───┼───┼───┼───┼───┤
    │96      │  32  │  35  │  35  │  35  │  35  │  35  │
    ├────┼───┼───┼───┼───┼───┼───┤
    │97      │  31  │  32  │  35  │  35  │  35  │  35  │
    ├────┼───┼───┼───┼───┼───┼───┤
    │98      │  30  │  31  │  32  │  35  │  35  │  35  │
    ├────┼───┼───┼───┼───┼───┼───┤
    │99      │  29  │  30  │  31  │  32  │  35  │  35  │
    ├────┼───┼───┼───┼───┼───┼───┤
    │100     │  29  │  29  │  30  │  31  │  32  │  35  │
    ├────┼───┼───┼───┼───┼───┼───┤
    │101     │  29  │  29  │  29  │  30  │  31  │  32  │
    ├────┼───┼───┼───┼───┼───┼───┤
    │102     │  29  │  29  │  29  │  29  │  30  │  31  │
    ├────┼───┼───┼───┼───┼───┼───┤
    │103     │  29  │  29  │  29  │  29  │  29  │  30  │
    ├────┼───┼───┼───┼───┼───┼───┤
    │104 以後│  29  │  29  │  29  │  29  │  29  │  29  │
    └────┴───┴───┴───┴───┴───┴───┘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

    ┌────┬───────────────────────┐
    │        │          各年級每班人數(單位:人)          │
    │學年度  ├───────┬───────┬───────┤
    │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
    │98      │      34      │      35      │      35      │
    ├────┼───────┼───────┼───────┤
    │99      │      33      │      34      │      35      │
    ├────┼───────┼───────┼───────┤
    │100     │      32      │      33      │      34      │
    ├────┼───────┼───────┼───────┤
    │101     │      31      │      32      │      33      │
    ├────┼───────┼───────┼───────┤
    │102     │      30      │      31      │      32      │
    ├────┼───────┼───────┼───────┤
    │103     │      30      │      30      │      31      │
    ├────┼───────┼───────┼───────┤
    │104 以後│      30      │      30      │      30      │
    └────┴───────┴───────┴───────┘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班級編制,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第 4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訂有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五:《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本署: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

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六)未盡事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附件六:《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

  1. 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及調增導師費部分,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2. 本案之補助對象如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含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3. 課稅配套有關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方式如下:

    (1)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分散式及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98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及藝術才能班。

    (2)公私立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資賦優異班(98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及藝術才能班導師。公私立國小特殊教育學校(班)導師每週不再減2節。

  4. 調整國民中小學導師費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其補助說明如下:

    (1)補助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每班導師費調增1000元,包含一般班級、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班)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有關特殊教育之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採雙導師制,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元。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

  5. 課稅補助之減課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及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
  6. 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
  7. 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部分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1)本案之目的係以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惟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過渡期間,應以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作為優先考量。

    (2)101年1月部分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3)以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1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1學期之授課,第2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2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4)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8.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列,並以公權力強力推動,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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