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案/期末報告/附件: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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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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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研究小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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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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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1年11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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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台北市東門國小第一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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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振鐸學會丁常務理事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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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人員: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國小許校長德田、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勁欣、行政  院主計總處陳科長莉容、行政院主計總處吳視察銘修、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呂科長虹霖、教育部教育研究委會歐月嬌小姐、教育部國教司鄭督學來長、、教育部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丁于珍小姐、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紀金瑞先生、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副理事長忠泰、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理事長福濱(林順松代)、新北市教育局小教科華輔導員志仁、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張校長益仁、教育部統計處林雅雯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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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本案研究課題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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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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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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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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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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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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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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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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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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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看待人事僱用的退撫潛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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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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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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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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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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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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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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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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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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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八點「應如何看待人事僱用的退撫潛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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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黃煌雄委員提供有關第十三點「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先前相關研究報告及會議記錄供參,並在徵得許可下將資料放置在網路上供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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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案與國教司員額計算基準的差異性,應在研究報告完成後以一圖解清楚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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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育部提供近五年(95~100)各縣市教育人事費用及退撫費用相關資料供參,並請全教會吳忠泰副理事長提供91~94年相關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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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之宗旨為「中央為謀求全國之平衡發展」。國民教育經費負擔者有三:地方政府、教育部、行政院,行政院經費優先關注之焦點,在「謀求全國之平衡發展」,另兩者的關注焦點才是國民教育之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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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本案現場實查之初步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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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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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站回填方式,請各縣市配合調查縣市內所有教育機構之分年級一般學生數、普通班級數、特教生類別、各種特教班級數、各科教師人數、各級各類職員人數。以供迴歸係數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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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北市及屏東縣為對象,實查實際薪資取得是否存在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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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北市及屏東縣為對象,驗證網路回填設計是否存在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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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研究小組通過應進行現場實查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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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經研究小組決議得再增加實查縣市一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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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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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教育部統計處已有以101年9月30日為標準日各縣市所有教育機構之分年級一般學生數、普通班級數、特教生類別、各種特教班級數、各科教師人數、各級各類職員人數相關數據資料,本案研究小組需先了解教育部統計處相關資料蒐集系統流程以及特教小組特教人員填報系統資料後並與國教司資料進行比對,再決定專案的網路填報有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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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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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1年11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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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六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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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振鐸學會丁常務理事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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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人員: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國小許校長德田、教育部教育研究委會歐月嬌小姐、教育部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紀金瑞先生、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張校長益仁、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副理事長忠泰、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理事長福濱(林順松代)、教育部統計處林雅雯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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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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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討論本案諸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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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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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次會議紀錄,本案研究小組研究課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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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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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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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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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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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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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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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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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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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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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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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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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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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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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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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會議起,依序逐項討論各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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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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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公式原則以「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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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應有員額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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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教學員額計算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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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所訂學習節數,採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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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以課稅配套方案實施後的標準計算,但特定教育捕助中用於此項經費之金額抵減本需求差短補助。國小非導師為20節,導師為16節;國中非導師藝能科為20節,國文16節,其他18節,擔任導師均減4節。
 +
#第四點行政員額部分按照學校大小規模設定組距,如12班、24班、48班等。不同組距有不同的行政員額遞增斜率,規模越大的學校其行政員額遞增斜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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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蒐集不同高中職之現有員額,嘗試找出全國不同類高中職之員額數學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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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實際薪資部分包含六個部分:本薪、加給、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導師費以及學術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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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十一點「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及第十二點「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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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討論議題:國中小學和完全中學應有員額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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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統計處提供各級學校分校員額的試算表或 CSV 檔,以俾找出員額與學校規模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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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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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1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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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六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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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振鐸學會丁常務理事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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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人員: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國小許校長德田、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紀金瑞先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丁于珍小姐、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副理事長忠泰、新北市教育局華輔導員志仁、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理事長福濱(林順松代)、教育部國教司武科長曉霞(康玉琳代)、教育部會計處黃科長佩琦(張致誠代)、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林金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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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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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
說明:
 +
#主計總處提出提案一決議3「課稅配套方案實施後的標準計算」有執行上的困難且與課稅配套方案實施前的標準計算有差異。以國小部分為例,若以課稅前導師20節,非導師22節為基數進行試算,各校人力短少部分是以鐘點費計算;若以課稅後導師16節,非導師20節為基數進行試算,多出的人力便是以平均薪資計算。研究小組將會針對兩者進行試算,了解金額差距後再進行判斷。
 +
#全教會吳副理事長忠泰建議,面對少子化對於所需教師員額驟降因應策略有二,一為降低每班的編班學生數;一為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產生較多的員額。兩者必然只能擇其一或搭配實施,因此若研究小組能以後者「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為主達成共識,對於前者「降低每班的編班學生數」便可放鬆訴求。
 +
#全家盟林代表順松建議教學員額部分應運用現代科技促使學校教學員額水平整合,例如:跨校學習的規劃,以及垂直整合,例如:混齡教學。
 +
提案討論:
 +
 
 +
===提案一、繼續討論本案諸研究課題。===
 +
說明:
 +
依上次會議紀錄,本案研究小組研究課題修正如下:
 +
#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
#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
#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
#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
#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
#國民中小學和完全中學應有員額該如何計算。
 +
#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
#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
#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
#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
#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
#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
#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
上次已討論第1-5點及第7點。
 +
本次會議繼續逐項討論尚未討論之各研究課題。
 +
 
 +
===決議===
 +
#第五點高中職的應有員額除了設置樣態類別之外,也需依學校規模設置四 種不同等級的應有員額數。教師員額部分依據課程實際需求計算。
 +
#第六點將全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現況資料收集完畢跑完模式後再行模型建議。
 +
#第八點延續主計總處抽樣六分之一取得實際平均薪資,另可透過現有網路 資料庫資料進行推估。
 +
#第九點教學現場專兼任比例為6%,其雇用成本約為實際平均薪資的二分之一。
 +
#第十點集中式特教班應與普通班學生員額分開計算,抽離式的資源班及巡迴班則與普通班學生員額重疊。特教教學員額及學生數資料均由特教通報網取得。藝才班及體育班循例不納入基本需求試算,如要改為納入另提案討論。
 +
#第十一點建議幼教部分延續使用特定教育補助處理。
 +
#第十二點建議以全台平均值為準,台北市所產生出額外編制上落差需自行吸收。

2013年3月14日 (四) 15:04的修訂版本

附件一、研究小組會議紀錄

第一次會議

  • 時間:101年11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時
  • 地點:台北市東門國小第一會議室
  • 主持人:振鐸學會丁常務理事志仁
  • 與會人員: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國小許校長德田、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勁欣、行政 院主計總處陳科長莉容、行政院主計總處吳視察銘修、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呂科長虹霖、教育部教育研究委會歐月嬌小姐、教育部國教司鄭督學來長、、教育部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丁于珍小姐、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紀金瑞先生、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副理事長忠泰、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理事長福濱(林順松代)、新北市教育局小教科華輔導員志仁、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張校長益仁、教育部統計處林雅雯小姐
  • 會議紀錄:

提案一、本案研究課題之確認。

說明:

  1. 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2. 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3. 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4. 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5. 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6. 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7. 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8. 應如何看待人事僱用的退撫潛藏成本。
  9. 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10. 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11. 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12. 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
  13. 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14. 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決議:

  1. 刪除第八點「應如何看待人事僱用的退撫潛藏成本」。
  2. 請黃煌雄委員提供有關第十三點「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先前相關研究報告及會議記錄供參,並在徵得許可下將資料放置在網路上供各界提供意見。
  3. 本研究案與國教司員額計算基準的差異性,應在研究報告完成後以一圖解清楚表達。
  4. 請教育部提供近五年(95~100)各縣市教育人事費用及退撫費用相關資料供參,並請全教會吳忠泰副理事長提供91~94年相關數據資料。
  5. 依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之宗旨為「中央為謀求全國之平衡發展」。國民教育經費負擔者有三:地方政府、教育部、行政院,行政院經費優先關注之焦點,在「謀求全國之平衡發展」,另兩者的關注焦點才是國民教育之維運。

提案二、本案現場實查之初步規畫。

說明:

  1. 以網站回填方式,請各縣市配合調查縣市內所有教育機構之分年級一般學生數、普通班級數、特教生類別、各種特教班級數、各科教師人數、各級各類職員人數。以供迴歸係數之取得。
  2. 以新北市及屏東縣為對象,實查實際薪資取得是否存在盲點。
  3. 以新北市及屏東縣為對象,驗證網路回填設計是否存在盲點。
  4. 其他研究小組通過應進行現場實查之課題。
  5. 必要時經研究小組決議得再增加實查縣市一縣市。

決議

由於教育部統計處已有以101年9月30日為標準日各縣市所有教育機構之分年級一般學生數、普通班級數、特教生類別、各種特教班級數、各科教師人數、各級各類職員人數相關數據資料,本案研究小組需先了解教育部統計處相關資料蒐集系統流程以及特教小組特教人員填報系統資料後並與國教司資料進行比對,再決定專案的網路填報有無必要。

第二次會議

  • 時間:101年11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
  •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六會議室
  • 主持人:振鐸學會丁常務理事志仁
  • 與會人員: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國小許校長德田、教育部教育研究委會歐月嬌小姐、教育部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紀金瑞先生、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張校長益仁、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副理事長忠泰、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理事長福濱(林順松代)、教育部統計處林雅雯小姐
  • 會議紀錄:

提案一、討論本案諸研究課題。

說明: 依上次會議紀錄,本案研究小組研究課題如下:

  1. 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2. 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3. 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4. 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5. 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6. 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7. 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8. 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9. 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10. 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11. 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
  12. 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13. 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14. 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自本次會議起,依序逐項討論各研究課題。

決議:

  1. 第一點公式原則以「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2. 第二點應有員額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3. 第三點教學員額計算基準如下:
  • 課綱所訂學習節數,採中值。
  • 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以課稅配套方案實施後的標準計算,但特定教育捕助中用於此項經費之金額抵減本需求差短補助。國小非導師為20節,導師為16節;國中非導師藝能科為20節,國文16節,其他18節,擔任導師均減4節。
  1. 第四點行政員額部分按照學校大小規模設定組距,如12班、24班、48班等。不同組距有不同的行政員額遞增斜率,規模越大的學校其行政員額遞增斜率越小。
  2. 第五點蒐集不同高中職之現有員額,嘗試找出全國不同類高中職之員額數學模型。
  3. 第六點實際薪資部分包含六個部分:本薪、加給、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導師費以及學術研究費。
  4. 刪除第十一點「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及第十二點「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5. 增加一討論議題:國中小學和完全中學應有員額該如何計算。
  6. 請統計處提供各級學校分校員額的試算表或 CSV 檔,以俾找出員額與學校規模間的關係。

第三次會議

  • 時間:101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點
  •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六會議室
  • 主持人:振鐸學會丁常務理事志仁
  • 與會人員:新北市新店區中正國小許校長德田、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紀金瑞先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丁于珍小姐、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副理事長忠泰、新北市教育局華輔導員志仁、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吳理事長福濱(林順松代)、教育部國教司武科長曉霞(康玉琳代)、教育部會計處黃科長佩琦(張致誠代)、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林金財先生
  • 會議紀錄: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說明:

  1. 主計總處提出提案一決議3「課稅配套方案實施後的標準計算」有執行上的困難且與課稅配套方案實施前的標準計算有差異。以國小部分為例,若以課稅前導師20節,非導師22節為基數進行試算,各校人力短少部分是以鐘點費計算;若以課稅後導師16節,非導師20節為基數進行試算,多出的人力便是以平均薪資計算。研究小組將會針對兩者進行試算,了解金額差距後再進行判斷。
  2. 全教會吳副理事長忠泰建議,面對少子化對於所需教師員額驟降因應策略有二,一為降低每班的編班學生數;一為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產生較多的員額。兩者必然只能擇其一或搭配實施,因此若研究小組能以後者「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為主達成共識,對於前者「降低每班的編班學生數」便可放鬆訴求。
  3. 全家盟林代表順松建議教學員額部分應運用現代科技促使學校教學員額水平整合,例如:跨校學習的規劃,以及垂直整合,例如:混齡教學。

提案討論:

提案一、繼續討論本案諸研究課題。

說明: 依上次會議紀錄,本案研究小組研究課題修正如下:

  1. 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2. 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3. 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4. 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5. 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6. 國民中小學和完全中學應有員額該如何計算。
  7. 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8. 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9. 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10. 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11. 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12. 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13. 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上次已討論第1-5點及第7點。 本次會議繼續逐項討論尚未討論之各研究課題。

決議

  1. 第五點高中職的應有員額除了設置樣態類別之外,也需依學校規模設置四 種不同等級的應有員額數。教師員額部分依據課程實際需求計算。
  2. 第六點將全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現況資料收集完畢跑完模式後再行模型建議。
  3. 第八點延續主計總處抽樣六分之一取得實際平均薪資,另可透過現有網路 資料庫資料進行推估。
  4. 第九點教學現場專兼任比例為6%,其雇用成本約為實際平均薪資的二分之一。
  5. 第十點集中式特教班應與普通班學生員額分開計算,抽離式的資源班及巡迴班則與普通班學生員額重疊。特教教學員額及學生數資料均由特教通報網取得。藝才班及體育班循例不納入基本需求試算,如要改為納入另提案討論。
  6. 第十一點建議幼教部分延續使用特定教育補助處理。
  7. 第十二點建議以全台平均值為準,台北市所產生出額外編制上落差需自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