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自治時間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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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討論的議事規則草案(案由一)

一、會議流程:

  1. 檢查額數,宣布開會。
  2. 確認議程。
  3. 報告事項:
    • 確定上次會議紀錄。
    • 其他報告事項。
  4. 提案討論。
  5. 臨時動議。
  6. 散會。

二、議案(提案與動議):

  1. 會議中要討論的事情叫「議案」,依以下兩種方式提出:
    • 提案:於會議開始前,以書面提出。提案須有會議成員1人以上連署。
    • 動議:於會議中以口頭提出。動議須有當場出席者1人以上附議。
  2. 議案的處理過程為:說明、討論、議決、紀錄、執行、報告。
  3.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需經附議人同意使得撤回。提案須連署者同意後才能撤案。連署人得於連署後撤簽其連署。
  4. 提案依案由、說明、辦法、決議四個段落紀錄。

三、討論與發言:

  1. 出席人發言,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指定先後次序。
  2. 發言應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3.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中止其發言。

四、議決:

  1. 任何需經過表決通過之事件,由主席裁定表決方式,出席者對主席決定之表決方式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訴,並可以簡單多數決表決主席對議案投票方式之決定。
  2. 絕對多數:如社群章則等特定事項,依其規定之額數。
  3. 簡單多數:對議案可、否決各投票一次,票數多者通過,可否同數時為否決。
  4. 選項並列:對一事有多種選項時,可採一或多輪投票,得票最多之選項為通過。
  5. 主席之投票:主席於其投票不影響結果時不參加投票,但其票數可改變投票結果時,可以參加投票,也可以不參加投票。
  6. 無異議認可: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即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7. 重行表決:通過之議案,出席人得提出重行表決動議,經主席認可後重行表決,但同一議案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

五、附屬動議:對討論中的議案,可提出附屬動議。附屬動議不是在討論事情,而是要決定怎麼「討論」。附屬動議分為:

  1. 散會動議:會議已過於冗長,出席者可提議散會。
  2. 擱置動議:目前對討論中的議案並不是最好的決定時機,出席者可提議另擇期討論。
  3. 停止討論動議:對某一個議案正反雙方已經充分表達各種論點,出席者可提議停止討論,直接表決。處理時先投票決定要不要停止討論,如果通過停止討論,立刻表決原議案。
  4. 付委動議:出席者可提議組成一個委員會(工作小組),先行討論或處理議案,再向大會報告討論或處理結果。付委案件辦理時,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5. 修正動議:對議案提出修改建議,表決時可以先表決要不要修改,也可以將修正案與原議案以選項並列的方式表決。
  6. 散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付委動議和修正動議需要附議也需要討論。

※本梯學員自治會議,以過半數出席(含半數),出席者簡單多數決議為預設的有效決議額數。

進入正式會議前自由交換意見時間

  1. 眾人之事:權責相符則成;權責不符則敗。
  2. 眾人之事眾人管,眾人之事眾人扛。
  3. 「程序不備,實體不論」,簡單的說就是:程序如有不完整或不正確,則實體部分不能論述。

案由二:選舉本梯次學員自治會議決議清單管理員。

說明:決議清單管理員的任務是自本次會議起,將所有通過決議分類並編目,以為整體學員行動之依據。

辦法:選舉兩位學員擔任,互為搭檔。所有全體學員自治會議,兩人中應至少有一人到場。決議清單管理員因故出缺時,由學員選舉遞補之。

決議:

案由三:選舉「實踐計畫簡則」付委學員,並進行初步討論。

說明:以下兩件事已由導師共識會議決定:

  1. 實踐計畫諮詢費: 每位學員每次與導師討論實踐計畫, 中心將支給導師討論費 1000 元/次。 若學員因實踐計畫之特定領域須找特定資深業師以協同導師為名義,邀請資深業師協同指導,需先與本計畫所屬導師討論協調預定邀請外聘協同導師之指導次數,每位學員共計有 8 次(含計畫導師與需要時的協同導師)的實踐計畫導師費的額度。 計畫亦會於結業時致贈協同導師感謝狀一枚。
  2. 成果分享與發表:二月份將安排外部的實踐計畫成果發表活動。九月、十一月、一月二月,共計四次的成果分享與發表活動中,導師、同儕、行政團隊的回饋以及個人自評的綜合結果,將同時作為實踐計畫之過程性學習評量。

至於以下四點及其他事項保留給學員自治決定:

  1. 實踐計畫的定義與說明。
  2. 實踐計畫的各種型態。
  3. 踐計畫應符合之規範。
  4. 提案時程與階段畫分。

辦法:付委學員若干名,充分諮詢與討論後,形成文案,交還全體學員討論、議決。

決議:

案由四:選舉「組課共學簡則」付委學員,並進行初步討論。

說明:以下五件事已由導師共識會議決定:

  1. 18小時算1學分,每人至少須參課 3 學分。
  2. 課主(組課發起人)必須搭檔開課,由2個人以上共同開課(其中一個是本梯次學員),一門課須至少4人參課(包含課主)。
  3. 課主可列出組內評量項目,第一次上課要給所有參與人討論並通過。
  4. 各門組課以「自給自足,公平分擔」為原則,實報實銷,並且非營利(建議90%的收入都花在組課課務上面)。
  5. 成果產出採用創用 cc 3.0 授權釋出。

其他事項保留給學員自治決定。

辦法:付委學員若干名,充分諮詢與討論後,形成文案,交還全體學員討論、議決。

決議:

案由五:選舉「場域實習簡則」付委學員,並進行初步討論。

說明:以下三件事已由導師共識會議決定:

  • 實習時數144小時。
  • 每36小時交一份實習誌,形式不限,共計4份。
  • 場域實習互動對象為:
    1.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實驗教育學校、機構、團體。在職工作者得以原實驗教育單位為實踐場域。
    2. 籌備中的實驗教育場域。其資格經導生小組之導師認定。
    3. 具有實驗教育精神之學校、教育團體。其資格經導生小組之導師認定。
    4. 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教育工作者。其資格經導生小組之導師認定。
    5. 願意接受本計畫學員公開觀課、議課之學員。
    6. 經課程發展會議決議通過之各項教育社運倡議。

「實習」兩字是否改為其他用詞,以及其他事項均保留給學員自治決定。

辦法:付委學員若干名,充分諮詢與討論後,形成文案,交還全體學員討論、議決。

決議:

案由六:選舉課發會學員代表。

說明:本梯次所有課程治理事宜,由學員、導師、行政各推代表組成「課程發展會」,共同決定。三方代表擁有的表決權數,與各方代表的人數多寡無關。

辦法:同時討論課發會學員代表人數與人選,並議決之。

決議: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