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的意義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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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修法訴求:

修改《學校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增加「第三章 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許可」六條(以下簡稱「專章」),並酌修其他相關之條文。

同時建請教育部訂定《學校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審議基準暨訪視要點》(以下簡稱「要點」),嚴審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部分班級(以下簡稱「適性學習實驗班」)申請案,並嚴格落實現場訪視,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的情事。

修法原則:

  1. 降低學校申請實驗教育的「規模門檻」,由「全校」申請降到最低可只申請「一班」。其申請近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的團體實驗教育,但須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始得向地方政府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地方政府審議通過後,還須經教育部審查其「實驗教育規範」。
  2. 「適性學習實驗班」可一校組成,也可以跨校組成,但其教師必須有超過一半為體制內合格教師。沒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而是由主辦校成立專案,以專帳管理其財務。
  3. 同時提高「部分班級實驗教育」的「申請准駁門檻」,只有真正推動學生適性學習的實驗班才得通過。並加強通過後的訪視強度。
  4. 如果申請加入實驗班的學生人數,超過該班學生人數上限,只接受以「抽籤」為決定入班的依據。並得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協理抽籤事宜。

修法效益:

推動「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的意義與效果如下:

  1. 大學不必以全校為單位,可以「部分班級」來辦理實驗教育,較具可行性。
  2. 我國多族群文化之特質,得以透過實驗教之方式,多元呈現。不必為畫一的課綱所統一。
  3. 特殊學習需求之學生,得以「去標籤化」,得到更自然與合適的學習環境。
  4. 家長與學生能得到更多:「平價」、「平等」並符合自己學習需求的受教機會。
  5. 體制內老師能得到更大的辦學空間。
  6. 中華民國能邁入體制內外合作,推動教育進步的新境界。
  7. 有助以「自主學校」、「無界學習」、「群學」為主要理念的學習新典範,更快進入體制學校校園中。

風險與對策:

我國仍有不少迷信「應試教育」的家長、校長、縣市長,會趁機搞「升學選手培訓班」,破壞常態編班、正常教學。所以在降低「規模門檻」的同時,應提高「申請准駁門檻」與「訪視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