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110年教育經費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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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

一、甲案

  • 採三原則:
    1. 承認過去的分配有其背景因素,所以只處理增量部分。
    2. 承認造成教育經費增量的原因乃是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財源(不含舉債與鑄幣)增長的結果,由於財源增長幅度不同,可依其權重分配增量。
    3. 承認中央與地方財源增量,對於教育的「支付責任」不同,仍依其不同的「教育財政責任」折算其「增量分配數」。
  • 明年、後年、大後年因疫情影響,教育經費的增量壓力將會減小。
  •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財源增量佔總增量之比重×教育佔支出之比重」分配。
    財源增量貢獻度,中央與地方之比為:4.88比1
    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中央為12.09%,地方為32.42%
    增量分配權重中央為(4.88/5.88)×0.1209=0.10034
    增量分配權重地方為(1/5.88)×0.3242=0.05514
    中央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64.54%
    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35.46%

此方案的長期影響:

  1. 7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一半
  2. 83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0%
  3. 900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4%
  4. 無限多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4.54%

但中央佔此比例是否有正當性、合理性、可行性?要再探討

二、乙案

以前三年中央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27%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

單位:億

  中央歲
入淨額
中央三年平
均歲入淨額
中央教
育支出
推計中央
教育支出
總歲入
淨額
中央歲入
淨額佔比
104年度 18857          
105年度 18957          
106年度 19298 19037.33 2,905 2907.001 27,022 70.45%
107年度 20203 19486.00 2972 2975.512 27,644 70.49%
108年度 20749 20083.33 3066 3066.725 28,446 70.60%

※推計中央教育支出:前三年中央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27%

此案的特點:

  1. 中央教育經費不會去佔其他部會的預算份額。
  2. 中央無法降低教育經費佔其收入比重。
  3. 中央佔政府收入的 70.5% 大致可以維持原法案對教育經費的保護效果。
  4. 推計數字接近實況質,較具可行性。

地方政府之間的教育經費增量分配

  1. 規模當量,以(2.5×高中班數+2×國中數+1.6×國小班數)=班級權數(X),教育支出(單位元)=4×108+106×X+30.471×X2
    R2=0.9949,(台北市除外)。
  2. 台北市規模當量為上項的 1.75 倍。
  3. 將各縣市規模當量等比例縮小,使縣市教育規模當量合計為1。
  4. 由於應分擔太大,自有財源減少之縣市,其自我財源當量只能打折,無法歸零。打折大小與自有財源之減幅相當。
  5. 各縣市自有財源當量等比例縮小,使縣市自有財源當量合計為1。
  6. 求各縣市規模當量與自有財源當量之和為總當量。
  7. 將各縣市總當量等比例縮小,使縣市總當量合計為1。
  8. 代入縣市合計之應分擔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