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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職場實習]] ===說明信=== 敬愛的○○○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吳文瀚,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9 月 3 日到 12 月 30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p align=right>學生吳文瀚敬上</p> ===自傳=== 我是吳文瀚,目前是一位正在進行實驗教育的高一學生,我就讀的實驗教育位於板橋市新埔區,所以每天我必須從林口搭車至板橋上課。<br> 從國一開始加入(實驗教育)學程,當時候的我體力不是很好,所以一開始跟同學從學校騎車到板橋車站,我都會落後同學,但是自從國一下學期,我認識一位喜愛騎單車的同學之後,他常常跟我分享騎車的經驗,所以我漸漸的愛上騎單車。<br> 國二的時候,那位同學與我,我們利用自主學習時間來練習騎單車,當時第一次騎單車,我們在河濱公園練騎單車,後來從板橋騎車到台大公館。經過一學期的自主訓練後,我們實現從板橋經過八里到達淡水的計畫。<br> 到了國三,那位很喜歡騎車的同學轉走了,但我還是很喜愛騎單車,於是我在學程開一門單車社,還找到一位單車老師,她主要陪我們練習,本來預計是想走競速單車,但是其他同學體力不如預期,所以我社團慢慢走向休閒單車,到後來一些因素,單車社就結束了。<br> 我真的很喜愛單車,更想培養「單車維修」的技能及增進「單車活動策畫」的能力,所以我才想找有關於單車方面的工作。藉由學程的職場實習課程,一方面我可以學到單車相關知識,一方面也讓我有機會到單車相關行業實習的機會。<br>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吳文瀚(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7 年 9 月 3 日起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0 日期間之週☆…。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br/>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br/>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br/>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table width='100%' style='border:none;'><tr> <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33%;border:none;'>甲方<br/>姓名:吳文翰<br/>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00821<br/>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一段39巷96號5樓</td> <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33%;border:none;'>乙方<br/>名稱:<br/>統一編號:<br/>地址:<br/>負責人姓名:</td> <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34%;border:none;'>丙方<br/>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br/>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br/>負責人姓名:丁志仁</td> </tr></table> <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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