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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在台灣/戒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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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臺灣史地]] ===三七五減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三七五減租規定了農民繳納給地主的地租,地租限制最高為全年總收的37.5%,如:年產1000斤,最高地租為375斤,且原地租低於此標準不得提高。同時規定了以下的條款: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佃期不得低於6年。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檔案:0000000001.jpg]] ===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公地放領==== *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給農民(可使用分期付款),扶持自耕農,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徵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耕者有其田====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 ===輕工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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