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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振鐸會務]]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章程 (八十四年第七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第十四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一年第十六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br/>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br/>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br/>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各地設立辦事處。<br/>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br/> #促進教師進修。 #研究教育問題。 #改善教育環境。 #服務全國教師。 ==會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確認後,即為正式會員。<br/> 第七條:會員因客觀環境限制,可向理事會申請停止會員權利義務,保留會籍。<br/> 第八條: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br/> #拒繳會費一年。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br/> 第十條:凡贊助本會人士,經會員建議,理事會通過,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譽會員除參加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義務。<br/> 第十一條:會員具有下列權利:<br/>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十二條: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參加本會活動。 #繳納會費。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br/>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有修訂章程、選罷理監事、議決會務,及財產處分之權力。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依人團法規定召開臨時大會。<br/>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br/>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br/> 第十七條:理事會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議決入會申請、頒贈榮譽會員證之職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br/> 第十八條: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並擔任監事會主席。<br/>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任期一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br/>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自動辭職。<br/>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費。 #各機關團體及個人捐贈。 #本會事業收益。 #其他收入。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br/> 第二十三條:會費由會員大會定之。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br/> 第二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草擬,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br/>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br/>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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