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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NOTOC__ ===職場實習計畫=== 敬愛的丁丁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楊京典,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我們有自己組成一個公司名為FunMake,不知道您能不能成為我們的指導者。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合夥制」,在職場中須有數位合夥人,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合夥人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學習創業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每位合夥人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合夥人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彼此的壞話。 <p align=right>楊京典 敬上</p> ===自我介紹=== #你好!我叫做楊京典,今年快滿16歲,家裏我是唯一的小孩,國中的時候加入六年制學程團體。我有時候做事會比較粗心,而且不該想的會想太多而且常常會不認真。不過只要我可以專注點,我在一件事認真起來是可以把它很快做完的。 #我的興趣是製作鋼彈模型,雖然這個興趣可能很多人都覺得是沒有意義的,而且只是玩具,但其實可以訓練專注力跟耐心,而且不只是在模型上,在各種是上面也是。因為我很愛模型所以現在有一個滿想做到的事就是可以參加 GBWC (Gunpla Builders World Cup)鋼彈模型製作家世界杯,不過離那個還有很遠的路,需要更多耐心才有可能。 #現在有在接我老爸的案子賺錢,慢慢學會了AI,現在因為加入了FunMake,所以也開始練習如何使用 Rhino 3D繪圖軟體,雖然畫的不是很優,不過需要多練習。 #在語言這方面英文我只會簡單的溝通,不過在文字或書面上對我來我說這方面比較弱,一樣是要多加練習。肯開口與人用英文交談我覺得這點我還滿厲害的,至少出國的時候不會迷路。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 #*非以營利為目的 #*採用實驗課程 #*以學生為中心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收學生,管學生的規則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本學程的全名叫「六年制學程」,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目前在法令上實驗教育的學生家長是要分擔實驗教育支出的,政府沒有補助。而六年制學程每位學生每年的分擔經費是12萬,含上學期間的頻寬費用,但不含午餐和保險費。 #六年制學程的計畫主持人是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行政事務則由振鐸學會協助。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 #六年制學程設籍的高中是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本學程除了必修課以外也有其他多元的選修課如:日文社、射箭社、協力造屋、街舞社... ===自我介紹===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楊京典 (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以下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合辦建教合作,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一至週五。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輔助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br/>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乙方得拜訪瞭解甲方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br/>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table width='100%'><tr> <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50%;'>甲方<br/>名字:楊京典<br/>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57508<br/>地址:新北市 板橋區仁愛路62巷3號</td> <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50%;'>乙方<br/>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br/>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br/>負責人姓名:丁志仁</td> </tr></table> <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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