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章程/法人」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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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各地設立辦事處。<br/> | ||
| +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br/> | ||
| + | #促進教師進修。 | ||
| + | #研究教育問題。 | ||
| + | #改善教育環境。 | ||
| + | #服務全國教師。 | ||
| + | ==會員== | ||
| + |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確認後,即為正式會員。<br/> | ||
於 2018年10月20日 (六) 22:16 的修訂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各地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教師進修。
- 研究教育問題。
- 改善教育環境。
- 服務全國教師。
會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確認後,即為正式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