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柯智懷/維基媒體協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5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 | + | <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 | |
− | * | + |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
− | ** | + | |
− | + | 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甲方); | |
− | ** | + | |
− | * | + | 建教合作機構: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以下稱乙方); |
− | ** | + | |
− | * | + |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
− | ** | + |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 | * | +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月 日期間,除每週二以外之工作日。 |
− | ** | +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br/>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
− | *: | +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br/>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 | #甲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本契約: | ||
+ | ##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
+ | ##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
+ | #乙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日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 ||
+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
+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br/>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
+ |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
+ | ##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 ||
+ | ##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
+ | ##限制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其金額。 | ||
+ | ##超時訓練甲方。 | ||
+ | ##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
+ | ##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
+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
+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
+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
+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 ||
+ | *甲方姓名:柯智懷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 ||
+ | *乙方名稱: | ||
+ | **統一編號: | ||
+ |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二段122-1號 | ||
+ | **負責人姓名: | ||
+ | *丙方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 ||
+ |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 ||
+ |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 ||
+ | |||
+ | <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p> | ||
+ | |||
+ | |||
+ | [[分類:職場實習]] |
2017年3月27日 (一) 10:25的最新修訂版本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月 日期間,除每週二以外之工作日。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甲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本契約:
- 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乙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日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 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限制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其金額。
- 超時訓練甲方。
- 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 甲方姓名:柯智懷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 乙方名稱:
- 統一編號:
-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二段122-1號
- 負責人姓名:
- 丙方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