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執行與演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我國法律的位階) |
(→我國接受的人民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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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行: | 第 20 行: | ||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 ||
==我國接受的人民權利== | ==我國接受的人民權利== | ||
− | :-----平等權----- | + | ::-----平等權----- |
#平等權<br/>-----自由權----- | #平等權<br/>-----自由權----- | ||
#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 | ||
第 27 行: | 第 27 行: | ||
#祕密通訊自由 | #祕密通訊自由 | ||
#信仰宗教自由 | #信仰宗教自由 | ||
− | #集會與結社自由<br/>-----受益權----- | + | #集會與結社自由<br/>-----受益權-----<br/>---經濟受益權--- |
− | # | + | #生存權 |
+ | #工作權 | ||
+ | #財產權<br/>---行政受益權--- | ||
+ | #請願權:人民對政府機關的作法有意見,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映,請求處理。這僅是做願望的陳述。 | ||
+ | #訴願權: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可向主管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救濟。目的是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br/>---司法受益權--- | ||
+ | #訴訟權<br/>---受益權--- |
2016年9月25日 (日) 21:22的修訂版本
法律的功能
- 保障人民權利:人民的主要權利請參考人權的內涵
- 維護社會秩序
- 避免衝突
- 公平
- 促進社會進步
法律系統
我國法律的位階
- 憲法
- 制定方式:民國35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 修改方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法律:立法院制定修改,總統公布。
-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我國接受的人民權利
- -----平等權-----
- 平等權
-----自由權----- - 人身自由
- 居住與遷徙自由
- 表現自由(意見自由)
- 祕密通訊自由
- 信仰宗教自由
- 集會與結社自由
-----受益權-----
---經濟受益權--- - 生存權
- 工作權
- 財產權
---行政受益權--- - 請願權:人民對政府機關的作法有意見,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映,請求處理。這僅是做願望的陳述。
- 訴願權: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可向主管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救濟。目的是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司法受益權--- - 訴訟權
---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