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執行與演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我國接受的人民權利) |
(→我國接受的人民權利) |
||
第 19 行: | 第 19 行: | ||
#法律:立法院制定修改,總統公布。 | #法律:立法院制定修改,總統公布。 | ||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 ||
− | == | + | ==我國法律接受的人民基本權利== |
::-----(一)平等權----- | ::-----(一)平等權----- | ||
#平等權<br/>-----(二)自由權----- | #平等權<br/>-----(二)自由權----- | ||
第 42 行: | 第 42 行: | ||
#人格權:主要內容包括生命、貞操、健康、名譽、肖像、信用、姓名、隱私等。 | #人格權:主要內容包括生命、貞操、健康、名譽、肖像、信用、姓名、隱私等。 | ||
#環境權:人民可要求擁有一個舒適健康而合於居住與成長的環境。 | #環境權:人民可要求擁有一個舒適健康而合於居住與成長的環境。 | ||
+ | ===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 ||
+ | 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2016年9月25日 (日) 21:47的修訂版本
法律的功能
- 保障人民權利:人民的主要權利請參考人權的內涵
- 維護社會秩序
- 避免衝突
- 公平
- 促進社會進步
法律系統
我國法律的位階
- 憲法
- 制定方式:民國35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 修改方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法律:立法院制定修改,總統公布。
-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我國法律接受的人民基本權利
- -----(一)平等權-----
- 平等權
-----(二)自由權----- - 人身自由
- 居住與遷徙自由
- 表現自由(意見自由)
- 祕密通訊自由
- 信仰宗教自由
- 集會與結社自由
-----(三)受益權-----
---經濟受益權--- - 生存權
- 工作權
- 財產權
---行政受益權--- - 請願權:人民對政府機關的作法有意見,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映,請求處理。這僅是做願望的陳述。
- 訴願權: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可向主管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救濟。目的是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司法受益權--- - 訴訟權
---教育受益權--- - 接受國民教育及教育補助
-----(四)參政權----- - 選舉權
- 罷免權
- 創制權:欠人民
- 複決權
- 應考試、服公職
-----(五)未明示於憲法的其他權利----- - 人格權:主要內容包括生命、貞操、健康、名譽、肖像、信用、姓名、隱私等。
- 環境權:人民可要求擁有一個舒適健康而合於居住與成長的環境。
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