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台關係: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簡史) |
(→台灣的不完整主權狀態) |
||
第 4 行: | 第 4 行: | ||
*外交:受限於中國的封殺 | *外交:受限於中國的封殺 | ||
*憲法、國號:中、美雙方共同反對台灣改變現狀。 | *憲法、國號:中、美雙方共同反對台灣改變現狀。 | ||
+ | ===憲法中關於我國領土範圍的規定=== | ||
+ | ====五五憲草第四條==== | ||
+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
+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研訂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合法領土,所以並不包含台灣。 | ||
+ | ====憲法第四條==== | ||
+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
+ | *沒講中華民國領土範圍。 | ||
+ |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 ||
+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
+ | *因為要廢除國民大會,所以必須變更領土變更程序。 | ||
+ | ====大法官328號解釋==== | ||
+ | *解釋:<span style="color:brown">中華民國領土</span>,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span style="color:brown">不應由</span>行使<span style="color:brown">司法</span>權之釋憲<span style="color:brown">機關予以解釋</span>。 | ||
+ | *說明: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span style="color:brown">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span>,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span style="color:brown">政治</span>上及<span style="color:brown">歷史</span>上<span style="color:brown">之理由</span>。「固有之疆域」,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 ||
+ | ====我國國籍法==== | ||
+ | *由於國籍法的角度是判斷哪裡出生、哪裡長時居住的人民屬於中華民國國籍 | ||
+ | 因此國籍法所認為之我國領土範圍為台澎金馬地區。 | ||
+ | *不過在國籍法中為迴避我國領土一詞以免造成爭議,而稱之我國領域。 | ||
+ | ====國土異見==== | ||
+ | 中華民國領土大約有如下四種意見: | ||
+ | |||
+ | 第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 | ||
+ | |||
+ | 第二、中華民國是台灣,包括以下地域: | ||
+ | |||
+ | #臺灣本島 | ||
+ | #澎湖群島 | ||
+ | #金門 | ||
+ | #馬祖 | ||
+ | #東沙群島 | ||
+ | #烏坵列嶼 | ||
+ | #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及其他附屬島嶼。 | ||
+ | |||
+ | 第三、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並不擁有認何領土。 | ||
+ | |||
+ | 第四、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 ||
+ | |||
+ | ====尊重異見者(陳思瑜)==== | ||
+ | 如何尊重與我意見不同的人: | ||
+ | #對我國領土有四種意見,彼此應該尊重並包容且不做人身攻擊,讓不同的意見都能各自表達,讓大家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見。 | ||
+ | #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就非理性惡意攻訐、謾罵抹黑、口水四射;尤其是政治上利益衝突「意見不同的時候」,沒有互相尊重與理解的空間,更沒有「中道、客觀、公正、理性」的容身之地。 | ||
+ | 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正當的作為,應有五個層次: | ||
+ | #先放空自己。 | ||
+ | #放空後就可以傾聽。 | ||
+ | #傾聽後反省,省思自己的意見是否正確。 | ||
+ | #面對不同意見,經過放空、傾聽、反省後,第四個層次就是尊重,尊重反對意見是最深的智慧,尊重是一種透視、一種反想、一種遠瞻。反面而言,就是不固執、不武斷、沒有成見,所以一意孤行是最反智的行為。 | ||
+ | #最後最深的層次就是執行,尤其是如果決定是與某些人的利益相違背的、與選舉不利的。 | ||
==簡史== | ==簡史== |
2016年10月31日 (一) 08:41的修訂版本
目錄
台灣的不完整主權狀態
- 國防:受限於美國的戰略目標、對台軍售
- 外交:受限於中國的封殺
- 憲法、國號:中、美雙方共同反對台灣改變現狀。
憲法中關於我國領土範圍的規定
五五憲草第四條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研訂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合法領土,所以並不包含台灣。
憲法第四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沒講中華民國領土範圍。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因為要廢除國民大會,所以必須變更領土變更程序。
大法官328號解釋
- 解釋: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說明: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固有之疆域」,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我國國籍法
- 由於國籍法的角度是判斷哪裡出生、哪裡長時居住的人民屬於中華民國國籍
因此國籍法所認為之我國領土範圍為台澎金馬地區。
- 不過在國籍法中為迴避我國領土一詞以免造成爭議,而稱之我國領域。
國土異見
中華民國領土大約有如下四種意見:
第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
第二、中華民國是台灣,包括以下地域:
- 臺灣本島
- 澎湖群島
- 金門
- 馬祖
- 東沙群島
- 烏坵列嶼
- 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及其他附屬島嶼。
第三、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並不擁有認何領土。
第四、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尊重異見者(陳思瑜)
如何尊重與我意見不同的人:
- 對我國領土有四種意見,彼此應該尊重並包容且不做人身攻擊,讓不同的意見都能各自表達,讓大家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見。
- 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就非理性惡意攻訐、謾罵抹黑、口水四射;尤其是政治上利益衝突「意見不同的時候」,沒有互相尊重與理解的空間,更沒有「中道、客觀、公正、理性」的容身之地。
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正當的作為,應有五個層次:
- 先放空自己。
- 放空後就可以傾聽。
- 傾聽後反省,省思自己的意見是否正確。
- 面對不同意見,經過放空、傾聽、反省後,第四個層次就是尊重,尊重反對意見是最深的智慧,尊重是一種透視、一種反想、一種遠瞻。反面而言,就是不固執、不武斷、沒有成見,所以一意孤行是最反智的行為。
- 最後最深的層次就是執行,尤其是如果決定是與某些人的利益相違背的、與選舉不利的。
簡史
一、兩岸互動大事紀
- 清朝納入中國版圖。
- 中日甲午戰後,以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
- 1949.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
- 1950.6.25韓戰(打了三年)爆發,同年美國協防台灣。
- 1951.9.8,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和約,並於1952.4.28正式生效。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點: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此後日本以此表明她沒有立場對台灣的歸屬進行表態。 - 1952.4.28中日台北和約在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只提人民,不提領土。
- 1979.1.1美、中建交。
- 1982年鄧小平對台灣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 1987台灣解嚴,開放大陸探親。
- 1991年台灣結束動員戡亂時期,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
- 1991.3.9台灣成立「海峽交流基金會」,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及指導。
- 1991.12.1中國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隸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1991年李登輝提出《國家統一綱領》。
- 1992.10.28香港會談,中方提出「一個中國」,台方不接受,各自返國後,台方透過海基會提議對於「一個中國」原則,雙方可採各自口頭表述方式解決。由於我方是主張口頭表述,中方從來就沒有任何文件承認台方可以依自己的說法表述一個中國。但一中各表到2000年被蘇起發明為「九二共識」,但中方的「九二共識」從來就是指一個中國。
- 1993.4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和海協會理事長汪道涵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
- 1995.6.7~12,在美國國會兩院決議及柯林頓政府的同意下,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以私人行程名義訪問美國康乃爾大學,並發表公開演說。
- 1996.3.23台灣首次進行總統直選,之前1996年3月8日至3月25日期間,中國發射飛彈射擊基隆及高雄外海。企圖恫赫台灣停止總統直選。3月8日當天美國立刻宣布獨立號航空母艦戰鬥群部署到臺灣東北海域。1996年3月11日,美國海軍自波斯灣加派尼米茲號航空母艦戰鬥群前往臺灣東部海域,預定與獨立號航空母艦戰鬥群會合。
- 1996年李登輝提出「戒急用忍」政策,從嚴審核企業對中國投資。
- 1999年李登輝提出「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 2000年陳水扁提出四不一沒有: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 2001年陳水扁採取「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對大陸經濟政策。
- 2005年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 2006.2陳水扁宣布終止《國家統一綱領》,停止運作「國家統一委員會」。
- 2008馬英九採取「不統、不獨、不武」政策。同年六月,兩會簽署週末包機及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兩項協議,同年十一月,簽署兩岸空運、海運、郵政、食品安全四項協議。
- 2010.6.29兩岸簽 ECF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2013.6.21,兩岸兩會在中國上海市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台灣社運界開始發起反服貿運動。
- 2014.3.17,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內政委員會以麥克風宣告開會,宣稱服貿為行政命令,因審查超過3個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視同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並宣布散會。3月18日,在野黨團要求重新審查服貿協議,阻止院會進行。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等民間團體晚間在立法院外舉辦晚會,抗議國民黨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以學生為主的抗議民眾晚間9時左右衝進立法院,占據議場(此事稱為318青年佔領立法院行動);場外也陸續聚集大批學生及民眾聲援。太陽花學運登場,佔領立院議場23天,至4月9日撤出。期間舉行330反服貿遊行,參與遊行人數超過 50 萬人。
- 2016.5.20蔡英文就職演說,宣布努力維持現有的機制,依循:
- 1992年兩岸兩會會談的歷史事實與求同存異的共同認知
- 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
- 兩岸過去20多年來協商和交流互動的成果
- 臺灣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
二、美、中關係
- 上海公報
- 1972.2.28,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中國期間在上海與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
- 重點:
- 中美關係正常化符合兩國利益。
-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一中一臺」、「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臺灣獨立」和鼓吹「臺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 美方承認(英文原文為acknowledges)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並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not to challenge),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並隨著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將逐步減少在台美軍設施和武裝力量。
- 建交公報
- 1979.1.1美中建交
- 重點:
- 1978年起中國堅持美國必須對台灣「斷交、撤軍、廢約」,這是兩國建交的前提。
- 美國在該公報中首次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就保留與台灣的非官方往來。
- 八一七公報
- 1982年8月17日簽署,背景是中美為了徹底解決美國對台武器出售的問題而簽訂的。
- 重點:
- 美國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
- 美國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
三、台灣關係法
《臺灣關係法》(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為TRA;中國大陸稱為《與台灣關係法》,香港、馬新稱為《臺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
美國訂定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第六條,「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關係法》中的「臺灣」一詞僅僅代表臺灣島、澎湖群島等其餘環繞臺灣島之小島,並未包含金門、馬祖列島、東沙群島和太平島等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領土;《臺灣關係法》亦未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只是一個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政策的法律。
《臺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 載明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所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臺灣之義務。
- 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
- 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而台灣也於1979年3月1日成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稱北協),業務由外交部督導。
1994年10月10日外交部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正式更名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亞特蘭大等十二個辦事處亦更名為「駐(地方)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亦同時正式將中英文名稱改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總部」。
2012年9月3日,外交部相關部門組織調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正式成為外交部所屬機構。
中台
不對稱作戰
關於中國軍力的簡介,可見於維基百科。
以下就2015、2016年美國針對中國解放軍軍力的年度報告中,對中台軍力的比較進行摘要:
- 經費:2014年的軍事費用支出,估算約1363億美元(約新台幣4.18兆元),是台灣的13倍以上。2015年雙方軍費估計再增加到14倍。台灣的國防費用支出,已降至國民生產毛額(GDP)的2%。
- 陸軍:
- 中國兵力的數量為125萬人,其中40萬佈署在台灣海峽地區
- 台灣則為13萬人
- 海軍
- 中國:300艘,1艘航空母艦、21艘驅逐艦、52艘巡防艦、15艘護衛艦、29艘登陸與運輸艦、28艘中型登陸艦、53艘攻擊潛艇、5艘核子動力潛艇
- 台灣:4艘驅逐艦、22艘巡防艦、1艘護衛艦、12艘登陸與運輸艦、4艘中型登陸與4艘攻擊潛艇
- 空軍
- 中國:2800架飛機(不包括無人機),其中2100架為作戰飛機。其中有600架四代機(即中國所說的三代機),並繼續裝備更多的四代機。1700架各型戰鬥機、400架轟炸機、475架運輸機與115架特殊任務飛機
- 中國已發展了殲-10B,還很有可能採購俄羅斯蘇-35戰鬥機以及先進雷達系統,後者將在2018年前服役。2015年,中國開始測試第5架和第6架殲-20,將於近期裝備部隊。
- 解放軍裝備三個型號的轟-6,分別是轟-6H、轟-6M和轟-6K。後者可以攜帶巡航導彈,對關島實施防區外精確打擊。「2015年,轟-6K飛入西太平洋,以驗證該機的遠程能力。」
- 台灣:388架各型戰鬥機、22架轟炸機與21架運輸機
- 火箭軍
- 中國的洲際彈道導彈包括大約75-100 枚洲際彈道導彈(2015年報告為50-60枚),包括井基的DF-5和具備多彈頭分導能力的DF-5B、固體燃料公路機動發射的DF-31和DF- 31A以及射程稍短的DF-4。
- 太空:中國已經在改善其太空能力方面投資,特別強調在衛星通信、情報監視和偵察、衛星導航等領域。中國正在努力提高自身的防天能力。「除了發展定向能武器和衛星干擾裝置外,中國還在發展反衛星能力,並很可能已經在反衛星導彈系統方面取得進展。」
台灣軍事應發展的重點
目標:
- 提高中國攻台的作戰成本
- 在嚇阻失效時,以不對稱戰力阻絕解放軍達成其行動目標。
可經營項目:
- 經營東部港口
- 經營東部佳山計畫
- 提高能源自給率:智慧電網
- 提高糧食自給率,這涉及「水資源」管理的重設。
- 恢復徵兵,強化軍中的免費教育價值(仿以色列)
- 大幅提高狙擊兵的比例,裝備和訓練費用會貴很多。募兵主要用於這一類的項目。
- 加強演訓(馬英九故意將國軍任務導引到救災)
- 自製潛艦
- 加強飛彈等研發製作,特點:體積小、數量大、可移動、存活率高、有致命性的,例如海岸防衛巡弋飛彈、可移動的空防能力、水雷,以及海岸防衛為主的潛艦。
- 加強無人機研發製作
- 運用「比較利益」原理,分攤軍工維持成本。多買非敏感性零件,培養組裝能力,結合民間的 3D 製造能力,以外銷維持重點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