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莊惟智: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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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2日 (三) 17:07的修訂版本
目錄
職場實習計畫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收學生,管學生的規則
-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 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 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 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 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本學程的全名叫「六年制學程」,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 目前在法令上實驗教育的學生家長是要分擔實驗教育支出的,政府沒有補助。而六年制學程每位學生每年的分擔經費是12萬,含上學期間的頻寬費用,但不含午餐和保險費。
- 六年制學程的計畫主持人是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行政事務則由振鐸學會協助。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
- 六年制學程設籍的國中是新北市板橋區新埔國中(現已高中)。
- 本學程除了必修課以外也有其他多元的選修課如:日文社、射箭社、協力造屋、街舞社...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本學程的主辦者丁志仁,想讓我們提早獨立脫離父母一切都為我們準備好的舒適圈,讓同學更能夠朝著同學各自的性向發展。
自我介紹
您好!我是莊惟智(維克多),目前活16年,在家裡我有一個姊姊,我是家族裡年紀最小的也是身高最高的,我從很小就開始玩樂高,因為這樣我現在的空間感特別好,在當時買樂高從來都不會去看參考年齡,我對東西和環近的觀察力很好,能夠比身旁的任何人都還快的了解眼前的機械結構與原理,並把一整個東西複製到頭腦裡,但是這個能力的缺點是如果不記錄的話無法存很多東西,我也很善於利用身邊的資源來完成我的目的。
國一
在本學程裡面有著多元的選修課,這是為了讓我們學生都能夠朝著自己的性向和專長發展,在國一上學期我和另外班上的三位同學組隊去比2013年WRO世界機器人競賽,當時的到的是晉級通知,國一下學期又和這三位同學去比WRO世界機器人競賽得到了佳作。
國二
國三
高一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莊惟智 (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一至週五。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____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莊惟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學府路,322號,8樓 |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