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手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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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1日 (三) 14:34的修訂版本
時間:2018年10月21日(日)12:00-14:00
地點:台中烏日高鐵站站內2樓樂雅樂餐廳(04-36015005)
主席:丁志仁
記錄:任懷鳴
出席人員:
編號 | 親到 | 編號 | 委託 |
---|---|---|---|
1 | 丁志仁 | 10 | 王秀雲 |
2 | 張天安 | 11 | 宋之華 |
3 | 周玉靜 | 12 | 李美鳳 |
4 | 吳錦秀 | 13 | 吳忠泰 |
5 | 任懷鳴 | 14 | 鈕文英 |
6 | 蕭典義 | 15 | 翁慶才 |
7 | 陳銘彬 | 16 | 施炳霖 |
8 | 張仁彰 | 17 | 汪履維 |
9 | 顏振寧 | 18 | 李麗珍 |
討論事項:
案由:本會現正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經法院指點,本會章程宜酌以修改,與時俱進。
說明:經理事會討論與草擬,本會章程修正案如下:
內政部 年 月台內團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促進教師進修。
- 二、研究教育問題。
- 三、改善教育環境。
- 四、服務全國教師。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一、 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 二、 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人士,經會員建議,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除參加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 一、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 二、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四、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 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會員因客觀環境限制,可向理事會申請停止會員權利義務,保留會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 一、 拒繳會費一年。
- 二、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 三、 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十五 條 會議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罷免理事、監事。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頒贈榮譽會員證。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任期一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免收。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年繳新台幣兩千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草擬,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辦法:如獲大會通過,送內政部備查;並以內政部核備函文,繼續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
決議: 贊成18票,反對0票
臨時動議:無
報告事項:
教育公共化聯盟
更換台灣的治理地圖
台灣目前的公共政策治理面臨「左」「右」路線的選擇問題。由於極端氣候以及台灣走向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台灣目前只能走向一個中間偏左型的社會。但是由於台灣政府用錯治理地圖,採取「全盤右傾」的治理方向,導致台灣社會與人民危機重重。
台灣完整的中間偏左治理地圖,請見「http://well-being-ng.net/wellBeingNg/index.php?title=吾土吾民,福留子孫」。其中的第 9 點,即包含今天所要討論的課題。
教育公共化的基本涵意
本聯盟(教育公共化聯盟)對公共化提出三個判準原則:
- 平等參與
- 公益規準
- 公部門一定比重的經費投入
依據這一組判準原則,賴清德提出的「準公共化托育」其實是「『不』公共化托育」,其基本立場是把學前教育當成一個商品市場,國庫經費以接近「教育券」的方式,挹注到這個商品市場來。
依照各國在教育領域中實施「教育券」的經驗,這樣子做,會導致兩個結果:
- 越高社經的家庭,越容易取得並享用政府資源,這使得不同社經階層的教育機會落差擴大,違反「平等參與」原則。
- 學前教育的內涵,完全被「商業利益」牽著鼻子走,逐漸偏離公益規準。
符合學前教育公共化的正確解方應該是:從五歲開始,逐步推動「國民幼兒園」,用十年的時間做到 3~5 歲兒童皆可以免抽簽進入「國民幼兒園」。
五歲國民幼兒園經費設算
※另有一次性支出:改建幼兒兒園教室,每間教室改建經費 100 萬,每年級為 67.5 億,之後每年編列折舊與修繕費用。
依上圖,我們將五歲「國民幼兒園」經費設算分成四大部分:
一、直接人事費
- 每一年齡層幼童估為 18 萬人。
- 入園率估為 90% 。
- 平均每班人數為 25 人。(有人主張 20人,待討論)
計算下來全台共須 6750 班 - 每班編配兩位「學前教育工作人員」擔任教育的工作。
- 每位「學前教育工作人員」的基本月薪設為 4 萬,外加勞保、健保、勞退外加一個工作獎金,須乘 1.354 倍。
得到每師每年的基本人事費為 64.56 萬。 - 並同時要準備每位老師離職給與,自願離職時不用給與,資遣時須給與月薪 4 萬,退撫的人每年適當的所得替代率來算(0.72),估計國庫每年再分擔準備金 30 萬(不含個人提存的準備金 7.5 萬)。
本推計採高推計 30 萬。如能採取個人帳戶制則最理想,自願離職與資遣都能帶走個人帳戶中的儲金。
總的原則是:不衍生未來的隱藏債務。 - 以每 10 名教育人員,配置兩位行政人員的比例處理各項第一線服務工作。
估計每年人事費約須 153.19 億。
二、現場設施
- 以兩班為一園,約 3375 園。
- 每園每年水費 2 萬。
- 每園每年電費 14.4 萬。
- 每園每年瓦斯費 3 萬。
- 每生每年修繕費 1400 元,每園每年修繕費 6.72 萬
- (2+14.4+3+6.72)×3375園 = 26.12萬×3375園 = 8.82 億
三、房舍折舊
- 國民幼兒園以運用現有土地、房舍為原則,不另估土地購置與營建費用
- 每班估常態使用一間教室
- 每間教室或辦公室的折舊估為每年 3 萬
- 每 10 間教室再加估 1 間其他空間
- 3萬×6750班×1.1倍 = 2.23 億
四、政府行政經費
前三部分經費總和為 164.23 億,以其十分之一 16.42 億為政府行政經費,用以支持:
- 養成「學前教育工作人員」
- 維運學前教育視導
- 協調預算就位與房舍取得
小結
合計上述四大項目,五歲國民幼兒園方案每年約需 180.65 億。
從設算架構來看,本聯盟的國民幼兒園方案有以下特性:
- 非強制入學,是「人民的權利,政府的義務」。
- 平等參與、公益規準、公部門負擔經費,是真正的公共化。
- 運用「教育是精神國防」時期(該時期每年學童人數 40 萬),將國中小平均鋪到全國每一個角落的遺惠。
- 學前教育人員的勞動條件高於非營利幼兒園,但不如教師及公務員。
- 學生學習條件遠高於目前。
財務推動路徑
右圖是民國 95~114 年,政府年收入與教育經費之間的變化:
- 我國法律對政府編列教育預算定有下限,只能編更高,不能編更低。這個下限以政府前三年歲入淨額乘以一定比例,此比例在民國 100 年是 21.5% ,目前是 23% 。
- 台灣政府的租稅負擔率常年佔 GDP 的 13%
- 歲入淨額不含舉債收入,教育經費沒有要舉債辦教育。
- 由於這種制度設計,只要政府收入增加(不管支出是不是也增加),教育經費編列下限就會跟著水漲船高。
- 最上方為政府歲入,唯一的凹陷是 2008 金融海嘯,除金融海嘯外政府收入會自然成長。如民國 92 年是 1.85 兆, 112 年增為 3.89 兆二十年間增加 20409 億。
- 造成教育經費數量及增長斜率約為政府歲入的 ⅕ ,教育經費長期而言年增 228 億,每 4.4 年要增加約 1000 億,如果以現在的增幅,每兩年教育經費的應分擔數兩年就會增加 1000 億。
- 教育經費下限在民國 95 年是 4019 億,二十年後的民國 114 年是 8357 億。增加了 4338 億。
- 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一直維持在每年 500~600 億(均貧富)。
由於政府歲入逐年升高,過去 20 年間,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每 4.4 年會提高約 1000 億。過去「去化」新增教育經費有以下途徑:
- 12年國教
- 降低每班學生人數
- 增加每班教師編制
- 節節升高的退撫支出(已踩剎車)
- 充裕水電
- 網路與資訊建設(這一輪尚閒置)
- 為國中小學生每班教室裝冷氣
-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買了大量的平板電腦
- 不排富,定額補助私立大學生與高中生學費
- 近年大量以津貼(教育券)方式補助學前教育
此時推動學前教育公共化,公校導入自主學習,正是時機:
- 應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建置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分工合作配置學前教育公共化之經費––透過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各縣市負擔公共學前教育的基本部分,其差短部分由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中予以補足。
我們建議增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項為:「中央政府得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其作用為:
- 中央的財源可以支持地方的教育需求。
- 建置學前教育公共化的財源籌措可以混搭年度預算與基金預算,使跨年規畫容易落實。
- 可以管理公庫財源,也可以管理非公庫財源。
- 每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得以滿足。
- 運用經費時不必急於每年用光,撙節使用可以滾存到來年最有效益的時間點來執行。
推動專法
- 對國家的明顯益處
- 對國民的明顯益處
- 公投
- 客廳會
- 跟范巽綠爭取 50 萬研究案,靖娟文教的林月琴主持
- 幼教界群眾基礎要動非營利幼兒園
- 先辦三場「原形客廳會」,時機為 11 月底 12 月初。對象以 30 歲以下的青年為主。
- 台北和高雄場為簡瑞連負責,王兆慶支援台北場主持。
- 中部場由振鐸連結後豐社大負責,丁丁支援台中場主持。
- 明年上半年:須以共識營,訓練出 100 名主持工作的志工;募款;完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
- 明年下半年:須進行兩階段連署,至少須要三名人力,負責協調層及執行層的工作,回應未參與社運的青年夫妻。
- 社大之內要有小聯盟。
- 域名為: gogopublic.net ,已租好
跨校選修聯盟
工作清單
局面:
- 人在網絡中學習=網約共享機制+沒有屋頂的大學校
- 振鐸的主要合作伙伴為社大全促會,但楊志彬表明不出資源
- 需要錦秀或另一位空下來的老會員組志工團
工作盤點:
- 專戶 ✓
- 人力:施雅敏、葉謹穎 ✓ 十一月可投入
- 有無額外人力可以支援?
- 討論機制 ⍻
- 盟員的 GIS 與交通資訊 ⍻
- 共推課:
- 常民政治 ⍻
- 兩岸行動學習 ⍻
- 歐洲行動學習 ⍻
- 中部科學之旅 ⍻
- 能源科普課程 ⍻
- 修課者需求調查
- 學分相互認證
- 平台需求調查
- 平台外觀調整
- 規畫評價制度
108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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