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戒嚴/經濟: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跳轉到: 導覽搜尋
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第 14 行: 第 14 行: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
 +
===輕工業發展===

2015年7月2日 (四) 15:23的修訂版本

三七五減租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
  •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 三七五減租規定了農民繳納給地主的地租,地租限制最高為全年總收的37.5%,如:年產1000斤,最高地租為375斤,且原地租低於此標準不得提高。同時規定了以下的條款:
    1.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2. 佃期不得低於6年。
    3.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4.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5.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公地放領

  • 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給農民(可使用分期付款),扶持自耕農,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徵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耕者有其田

  •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

輕工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