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我國廢除死刑: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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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差異)

2015年8月4日 (二) 15:03的修訂版本

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1. 死刑一旦誤判,無法補救。但自由刑發現誤判就可以補救。這是死刑與自由刑的根本差別。
  2. 不應賦與政府「殺人」的權力。個人殺人,一至數十人而已,政府殺人成千上萬。
  3. 死刑違反人權,凡人即有人權,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4. 沒有實效,無法嚇阻犯罪。
  5. 不該以報復安撫人心。
  6. 死刑犯仍有可能改過自新,重新為社會提供貢獻。
  7. 國際上多數廢死。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1. 反駁誤判無法補救:
    • 誤判僅僅只是少數案例,多數情況下,政府不會輕率辦案。
    • 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2. 政府用「公權力」殺人不可以和個人私刑相提並論。
  3. 反駁死刑違反人權:
    • 殺人犯已經違反其他人的生存權,規則無法保障破壞規則者。
    • 已經有較符合人道的處死方法。
  4. 但可以使犯人永遠被隔離於社會外,避免再犯。
  5. 無法反駁。
  6. 在某些案例中,被判處死刑,恰好是加害者體會到被害者的痛苦,進而反省自己,在行刑前改過自新的轉捩點。
  7. 多數無法決定事情的對錯,我國不必人云亦云。
  8. 因為法律是個病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