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出版/柯智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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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介== | ||
+ | 大家好,我是柯智懷。我是一個鐵道迷與維基百科編者,維基百科裡資料很繁雜,所以我沒有特定的編輯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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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空閒時間常瀏覽維基百科和報章雜誌,從小學起就對兩岸與國際政治議題很感興趣,對於家長和老師經常避而不談感到疑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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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我總是自行查找資料,歸功於網際網路,除了取得許多資料外,現在我的資料整理能力也有顯著進步。 | ||
+ | ==為何選擇這個xxx?== | ||
+ | 來到了六年制學程之後,透過七年級下學期初的「我國的領土範圍」主題討論,我才對這些領土爭議、中華民國的地位等有了更多的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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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樣的課程讓我印象深刻,從沒有一堂課對於我國的領土範圍進行如此深入的討論-在我印象中,老師都會簡單帶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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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此,我以班上「我國的領土範圍」的主題討論課程為主題,以下就介紹這個特別的課程,還有我對於課程的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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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2014年年初,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微調」課綱,對社會科「我國的領土範圍」修改除台澎金馬地區之外,將大陸地區甚至早已獨立的蒙古國疆域也包含進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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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是,我們學程的發起人丁志仁老師就安排了「我國的領土範圍」的主題討論,這是我們七年級下學期的第一個主題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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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的領土範圍」的大標題下,分成了「總論」、「司法解釋」、「歷史探討」與「觀點與方法」等四大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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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國領土範圍在臺灣還是屬於敏感、爭議嚴重的議題,因此在收集資料的時候需要避免偏頗、盡量尋找語氣中立的資料,同時,在撰寫時,也需要將各方觀點收錄進去,所以相較於主題備課的資料收集更有挑戰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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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解釋包含了中華民國司法所解釋的我國領土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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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這之後,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28 號、憲法第4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五五憲草第四條等文件分開說明,透過這些司法文件,真正了解中華民國司法如何解釋我國領土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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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的司法權是由司法院所控制,在中華民國還有行政、立法、考試以及監察四個院,這一制度是中華民國所獨有,稱為「五權分立」,源自於西方國家為防止獨裁者出現,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開使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制度,並融入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與刺史監督,加入考試院及監察院,共有五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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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法官是司法院的最大單位,大法官有解散政黨、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解釋憲法等權力,解釋憲法時,須透過大法官會議以製作對外發布的解釋稿,目前大法官已解釋728項憲法解釋案,其中第328項解釋提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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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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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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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體而言,我很贊同328號解釋的內容。一個國家不應該把領土範圍硬性的規範起來,這是屬於重大政治問題,應由實際統治情形來界定領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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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課程內容(三)歷史探討== | ||
+ | 整個歷史探討子題主要是以甲午戰爭、馬關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中日臺北合約等歷史事件面向來看我國領土範圍的歸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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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探討我國領土範圍而言,也有許多人採用歷史事件的多面向探討,這是一種說服力強的硬性推斷方式,但歷史事件的採用通常並沒有很完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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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不敢說我們的有比較完全,但這一次採用的歷史事件已經可以算是比較完整的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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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較可惜的是,雖然波茨坦宣言有保障臺灣的歸屬,但本身並沒有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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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就是說,除非有其他保障臺灣歸屬的歷史事件存在,子題所選的歷史事件無法作為我國現有領土範圍的界定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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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二) 09:37的修訂版本
簡介
大家好,我是柯智懷。我是一個鐵道迷與維基百科編者,維基百科裡資料很繁雜,所以我沒有特定的編輯範圍。
我在空閒時間常瀏覽維基百科和報章雜誌,從小學起就對兩岸與國際政治議題很感興趣,對於家長和老師經常避而不談感到疑惑。
因此,我總是自行查找資料,歸功於網際網路,除了取得許多資料外,現在我的資料整理能力也有顯著進步。
為何選擇這個xxx?
來到了六年制學程之後,透過七年級下學期初的「我國的領土範圍」主題討論,我才對這些領土爭議、中華民國的地位等有了更多的了解。
這樣的課程讓我印象深刻,從沒有一堂課對於我國的領土範圍進行如此深入的討論-在我印象中,老師都會簡單帶過。
因此,我以班上「我國的領土範圍」的主題討論課程為主題,以下就介紹這個特別的課程,還有我對於課程的看法。
緣起
在2014年年初,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微調」課綱,對社會科「我國的領土範圍」修改除台澎金馬地區之外,將大陸地區甚至早已獨立的蒙古國疆域也包含進來。
於是,我們學程的發起人丁志仁老師就安排了「我國的領土範圍」的主題討論,這是我們七年級下學期的第一個主題討論。
課程安排
「我國的領土範圍」的大標題下,分成了「總論」、「司法解釋」、「歷史探討」與「觀點與方法」等四大部分。
在各個部分下又有數量不等的子題,用來分開各個關鍵事件或關鍵文件。作為一個需要全班合作的主題討論,各個主題當然要分工合作,因此每一個人會分配到一個子題來撰寫。
因為我國領土範圍在臺灣還是屬於敏感、爭議嚴重的議題,因此在收集資料的時候需要避免偏頗、盡量尋找語氣中立的資料,同時,在撰寫時,也需要將各方觀點收錄進去,所以相較於主題備課的資料收集更有挑戰性。
所有蒐集整理後的資料都必須要放到網路上,網址為http://jendo.org/video6/ourTerritory/。
課程內容(一):總論
總論的部分主要是針對我國領土範圍的北部邊界部分做界定。
在雅爾達會議過後,英美蘇三國迫使中華民國和蘇聯在1945年簽下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這保障了外蒙古舉行獨立公投的權利。
外蒙古終在中華民國、蘇聯與美國保障的獨立公投中,以0反對票成功獨立為蒙古人民共和國,後改國名為蒙古國。
我認為,外蒙古獨立公投是由中華民國所保障的公投,目前蒙古已經是屬於主權獨立的實體國家,因此再次宣稱外蒙古是我國的領土範圍,已經是違反信誼的行為了。
課程內容(二):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包含了中華民國司法所解釋的我國領土範圍。
首先以三權分立、大法官等子題作為司法解釋的最開頭,先了解中華民國司法權與法律解釋的制度。
在這之後,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28 號、憲法第4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五五憲草第四條等文件分開說明,透過這些司法文件,真正了解中華民國司法如何解釋我國領土範圍。
中華民國的司法權是由司法院所控制,在中華民國還有行政、立法、考試以及監察四個院,這一制度是中華民國所獨有,稱為「五權分立」,源自於西方國家為防止獨裁者出現,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開使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制度,並融入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與刺史監督,加入考試院及監察院,共有五院。
大法官是司法院的最大單位,大法官有解散政黨、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解釋憲法等權力,解釋憲法時,須透過大法官會議以製作對外發布的解釋稿,目前大法官已解釋728項憲法解釋案,其中第328項解釋提及: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 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因而我國領土範圍屬於重大政治問題,並非司法所能夠解釋。」
其實從前我並沒有看過328號解釋,身邊的法律資料也舊的可以,所以一直認為我國法律有針對領土範圍作界定,直到在接觸了這份文件以後才知道其實司法是不予解釋的。
整體而言,我很贊同328號解釋的內容。一個國家不應該把領土範圍硬性的規範起來,這是屬於重大政治問題,應由實際統治情形來界定領土。
課程內容(三)歷史探討
整個歷史探討子題主要是以甲午戰爭、馬關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中日臺北合約等歷史事件面向來看我國領土範圍的歸屬。
就探討我國領土範圍而言,也有許多人採用歷史事件的多面向探討,這是一種說服力強的硬性推斷方式,但歷史事件的採用通常並沒有很完全。
我不敢說我們的有比較完全,但這一次採用的歷史事件已經可以算是比較完整的了。
比較可惜的是,雖然波茨坦宣言有保障臺灣的歸屬,但本身並沒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除非有其他保障臺灣歸屬的歷史事件存在,子題所選的歷史事件無法作為我國現有領土範圍的界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