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劉國安: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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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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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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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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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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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2017年2月17日 (五) 09:46的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1.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2.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 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六年多了,也正式執行四年了
    • 其課程設計涵蓋國中三年與高中三年。。
  3.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我們的實習學分是21分

自我介紹

  • 介紹自己
  • 把每一年級分成一個小標,幫每一區塊下一個主題性小標
  • 可以寫選修哪些課程,什麼課程讓你印像最深刻,在此課程你學到了什麼?(如單車還半島、爬山、協力造屋、OST開放式論壇、WRO世界和平遊戲、書籍出版)

契約

  •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指派同學工作
  2. 打成績
  3. 寫評語
  4.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