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劉國安: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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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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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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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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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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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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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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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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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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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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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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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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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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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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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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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一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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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甲方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乙方應依其與學校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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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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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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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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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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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發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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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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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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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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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甲方。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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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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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甲方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甲方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亦得為甲方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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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應邀請乙方代表與甲方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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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甲方或乙方之其他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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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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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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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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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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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置備甲方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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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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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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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甲方時,發現乙方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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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乙方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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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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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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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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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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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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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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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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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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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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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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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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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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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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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但經乙方及學校協商,並經甲方同意後,得另定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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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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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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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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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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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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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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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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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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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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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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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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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學生、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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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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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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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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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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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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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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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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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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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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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font color="red">請參考[http://database.mt.ntnu.edu.tw/regulations/detail?id=9 連結]</font>
 
*<font color="red">請參考[http://database.mt.ntnu.edu.tw/regulations/detail?id=9 連結]</font>

2017年2月17日 (五) 13:40的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1.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2.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 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也正式執行四年了
    • 其課程設計涵蓋國中三年與高中三年。。
  3.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我們的實習學分是21分

自我介紹

  • 介紹自己
  • 把每一年級分成一個小標,幫每一區塊下一個主題性小標
  • 可以寫選修哪些課程,什麼課程讓你印像最深刻,在此課程你學到了什麼?(如單車還半島、爬山、協力造屋、OST開放式論壇、WRO世界和平遊戲、書籍出版)

契約

  •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 第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 第三條: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第四條:
    • 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
      • 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一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 第五條:甲方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乙方應依其與學校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 膳食:
      • 早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午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生活津貼: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發給甲方
      • 每月_     元;
      • 每小時_    元。
    • 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 乙方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甲方。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 乙方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第六條:甲方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甲方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亦得為甲方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應邀請乙方代表與甲方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甲方或乙方之其他權利救濟。
  • 第七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 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之權益。
    • 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 乙方應置備甲方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
    • 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 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甲方時,發現乙方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 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乙方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 第九條: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 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 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第十條: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 乙方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 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 甲方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甲方於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甲方於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但經乙方及學校協商,並經甲方同意後,得另定放假日。
  •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 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 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 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 第十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第十三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第十四條: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第十五條: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學生、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 甲方: 乙方:
  • 姓名:                  名稱: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 地址: 負責人姓名:
  •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
  • 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 地址:
  • 學校名稱:
  • 校長: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 指派同學工作
  2. 打成績
  3. 寫評語
  4.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