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溫書桓: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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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第二條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
*第三條 學校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 *第三條 學校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 ||
− | * | + | *第四條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 一、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 ||
二、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二、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
第 51 行: | 第 51 行: | ||
六、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六、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
七、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七、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
+ | *第五條 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 ||
+ | *第六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
+ | *第七條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學生、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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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 (五) 13:50的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學程介紹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的限制。
課程內容
- 擬採計 21 個學分。
- 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質條文36條,附則3條)但又不可能完全適用(因實驗教育的關係):
- 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 建教生訓練契約: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 建教合作方式屬「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自我介紹
- 介紹自己
- 把每一年級分成一個小標,幫每一區塊下一個主題性小標
- 可以寫選修哪些課程,什麼課程讓你印像最深刻,在此課程你學到了什麼?(如單車還半島、爬山、協力造屋、OST開放式論壇、WRO世界和平遊戲、書籍出版)
契約
- 請參考連結
- 生活津貼
- 保險
- 指派同學工作
- 打成績
- 寫評語
-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 內容
-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
- 第二條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第三條 學校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 第四條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二、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三、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四、超時訓練甲方或向甲方推銷產品。 五、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六、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七、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第五條 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 第六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第七條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學生、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姓名: 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地址: 負責人姓名: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
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地址:
學校名稱:
校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