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柯智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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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單位應發給學生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學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單位應發給學生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學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
*#學生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學生為未成年人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學生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學生為未成年人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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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對單位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
*#*違反單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違反單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
*#*故意損壞單位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所有物品。 | *#*故意損壞單位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所有物品。 |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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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單位應依其與學程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 *#學生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單位應依其與學程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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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 (一) 10:29的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 根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主要有以下定位: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適性引導學生學習
- 教學者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關於本學程
- 本學程為團體實驗教育單位,混齡教學,以國三及高一之學生為主。主要強調多元智能以及適性引導學生課程,課程方面採用選修制度,學生有更多時間探索自身性向及發展潛能。
-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
- 此為本學期高一之大型實驗課程,目的為增加學生社會經驗,要求學生尋找目標公司,並撰寫履歷及自傳,與對方接洽,並在目標公司中擔任實習生。
履歷表
- 姓名:柯智懷
- 性別:男
- 年齡:15
- 出生年月日:民國90年(西元2001年)5月15日
- 通訊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 通訊方式
- 電話:(02)2966-1396
- 手機:0977-087-267
- 電子郵件:r96340@gmail.com
- 學歷
- 初級中學:振鐸學會六年制學程
- 高級中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振鐸學會六年制學程)
自傳
契約
- 建教合作實習契約
- 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學生);
-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單位);
- 學生為單位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程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稱學程)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程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程與單位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學生在單位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以供遵循。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 保險依協議結果處理。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單位應發給學生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學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學生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學生為未成年人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終止訓練:
- 對單位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違反單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故意損壞單位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所有物品。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學生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單位應依其與學程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 膳食:
- 早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午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生活津貼: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應依本契約發給學生。
- 協商結果:
- 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 單位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學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可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 單位不可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學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可向學程申請協調,並可向學程申訴。
- 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程報主管機關備查。單位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學生或單位之其他權利救濟。
- 膳食:
- 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學生之技能訓練內容。
- 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學生之技能訓練。
- 單位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學生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學生之身心健康。
- 單位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可影響學生到學程上課或由學程安排至單位以外場所之權益。
- 學生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程時,應由學程出具證明文件,單位應准學生返回學程,登記為請假。
- 單位應置備學生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
- 單位就學生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為學生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單位應記錄學生之成績並撰寫評語。
- 成績標準經協商決定:
- 單位應允許訓練過程之影像及文字記錄用於學生之訓練報告中,作為正式產出。
- 學程應指派訪視人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單位,瞭解學生接受訓練及單位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學生獲可良好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
- 前項訪視人於訪視及輔導學生時,發現單位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程提出報告。
- 學程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單位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細記錄,以供查核。
- 單位不可有下列行為:
- 要求學生應繳納保證金。
- 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食、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 排除學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 要求學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限制學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其他有關不當損及學生權益之行為。
- 學生於受訓期間,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意後,可另定放假日。
- 單位不可使學生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 學生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單位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 學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 學程應主動協助學生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單位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 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不可因學生之家庭背景、意識形態、籍貫、出生地、年齡、容貌或身心障礙等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不可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單位知悉學生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學生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單位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學生於受訓期間,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自我監督。
- 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學生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三份,由學生、學程、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 學生簽章:
- 學生姓名:
- 學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 學生地址:
- 學生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 單位簽章:
- 單位名稱:
-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 負責人姓名:
- 單位地址:
- 學程簽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契約改自此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