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柯智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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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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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
*建教合作實習契約
+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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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單位:        (以下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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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名稱:(以下稱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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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為單位與學程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程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程與單位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學生在單位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以供遵循。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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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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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依協議結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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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單位應發給學生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學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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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學生為未成年人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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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終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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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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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單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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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單位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所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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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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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單位應依其與學程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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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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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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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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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生活津貼: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應依本契約發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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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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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
*#*單位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學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可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
*#*單位不可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學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可向學程申請協調,並可向學程申訴。
+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學生或單位之其他權利救濟。
+
*#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及與學生協商學生之技能訓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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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結果:
+
*#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學生之技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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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學生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學生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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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可影響學生到學程上課或由學程安排至單位以外場所之權益。
+
*#*學生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程時,應由學程出具證明文件,單位應准學生返回學程,登記為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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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置備學生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
+
*#*單位就學生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為學生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單位應記錄學生之成績並撰寫評語。
+
*#*成績標準經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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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允許訓練過程之影像及文字記錄用於學生之訓練報告中,作為正式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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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應指派訪視人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單位,瞭解學生接受訓練及單位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學生獲可良好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
+
*#*前項訪視人於訪視及輔導學生時,發現單位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程提出報告。
+
*#*學程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單位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細記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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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可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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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學生應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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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食、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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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學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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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學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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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學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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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不當損及學生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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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受訓期間,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意後,可另定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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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可使學生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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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單位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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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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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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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應主動協助學生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單位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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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不可因學生之家庭背景、意識形態、籍貫、出生地、年齡、容貌或身心障礙等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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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受訓期間,單位不可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單位知悉學生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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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單位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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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受訓期間,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自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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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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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學生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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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書三份,由學生、學程、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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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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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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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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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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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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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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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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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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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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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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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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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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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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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除每週二以外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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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br/>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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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br/>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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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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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日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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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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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br/>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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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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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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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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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width='100%'><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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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33%;'>甲方<br/>姓名:柯智懷<br/>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r/>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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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33%;'>乙方<br/>名稱:<br/>統一編號:<br/>地址:<br/>負責人姓名:</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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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34%;'>丙方<br/>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br/>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br/>負責人姓名:丁志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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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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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p>
  
*本契約改自[http://database.mt.ntnu.edu.tw/regulations/detail?id=9 此定型化契約]
 
  
 
[[分類:職場實習]]
 
[[分類:職場實習]]

2017年2月20日 (一) 14:21的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 根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2.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3.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主要有以下定位:
      1. 非以營利為目的
      2. 採用實驗課程
      3. 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
      4.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5. 適性引導學生學習
      6. 教學者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關於本學程
    • 本學程為團體實驗教育單位,混齡教學,以國三及高一之學生為主。主要強調多元智能以及適性引導學生課程,課程方面採用選修制度,學生有更多時間探索自身性向及發展潛能。
  •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
    • 此為本學期高一之大型實驗課程,目的為增加學生社會經驗,要求學生尋找目標公司,並撰寫履歷及自傳,與對方接洽,並在目標公司中擔任實習生。

履歷表

  • 姓名:柯智懷
  • 性別:男
  • 年齡:15
  • 出生年月日:民國90年(西元2001年)5月15日
  • 通訊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 通訊方式
    • 電話:(02)2966-1396
    • 手機:0977-087-267
    • 電子郵件:r96340@gmail.com
  • 學歷
    • 初級中學:振鐸學會六年制學程
    • 高級中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振鐸學會六年制學程)

自傳

契約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除每週二以外之工作日。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5.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日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6.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7.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9.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10.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2.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柯智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