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鐸協助尋路工作室申請安麗計畫補助備忘錄」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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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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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振鐸學會)之責任
 
乙方(振鐸學會)之責任
:1.1 擔任尋路教育工作室在安麗計畫中的 輔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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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擔任尋路教育工作室在安麗計畫中的輔導單位。
 
:1.2 協助出具並簽署 推薦信,並加蓋學會官印,以資證明。
 
:1.2 協助出具並簽署 推薦信,並加蓋學會官印,以資證明。
 
:1.3 承擔 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尋路使用安麗計畫贊助經費符合相關規範,專款專用。
 
:1.3 承擔 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尋路使用安麗計畫贊助經費符合相關規範,專款專用。
  
 
甲方(尋路教育工作室)之責任
 
甲方(尋路教育工作室)之責任
:2.1 規劃並執行服務,重點為 支持偏鄉及弱勢兒少的心理健康,促進其自我探索與自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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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規劃並執行服務,重點為支持偏鄉及弱勢兒少的心理健康,促進其自我探索與自主學習。
 
:2.2 向乙方定期回報計畫進度及經費使用狀況。
 
:2.2 向乙方定期回報計畫進度及經費使用狀況。
:2.3 保證計畫之人力與經費來源皆由甲方及安麗計畫提供, 乙方不需額外提供資金或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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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證計畫之人力與經費來源皆由甲方及安麗計畫提供,乙方不需額外提供資金或人力。
  
 
===三、其他約定===
 
===三、其他約定===

於 2025年12月22日 (一) 14:54 的修訂

立約雙方

甲方:尋路教育工作室(以下簡稱「尋路」)
乙方: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振鐸」)

一、合作目的

為共同推動安麗「小夢想大志氣」計畫,雙方就合作意向與分工事項達成共識,訂立本備忘錄,以利計畫順利執行。

二、雙方權責

乙方(振鐸學會)之責任

1.1 擔任尋路教育工作室在安麗計畫中的輔導單位。
1.2 協助出具並簽署 推薦信,並加蓋學會官印,以資證明。
1.3 承擔 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尋路使用安麗計畫贊助經費符合相關規範,專款專用。

甲方(尋路教育工作室)之責任

2.1 規劃並執行服務,重點為支持偏鄉及弱勢兒少的心理健康,促進其自我探索與自主學習。
2.2 向乙方定期回報計畫進度及經費使用狀況。
2.3 保證計畫之人力與經費來源皆由甲方及安麗計畫提供,乙方不需額外提供資金或人力。

三、其他約定

3.1 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互相尊重與支持,共同推動計畫。
3.2 本備忘錄為合作之基礎文件,非正式契約,不涉及任何金錢或人力給付義務。
3.3 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安麗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個月止。

甲方:尋路教育工作室(簽章) 代表人:      日期:114年    
乙方:振鐸學會(簽章) 代表人:         日期:1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