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戒嚴/經濟: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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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 | ||
+ |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 ||
+ | *三七五減租規定了農民繳納給地主的地租,地租限制最高為全年總收的37.5%,如:年產1000斤,最高地租為375斤,且原地租低於此標準不得提高。同時規定了以下的條款: | ||
+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
+ | *#佃期不得低於6年。 | ||
+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
+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
+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2015年7月2日 (四) 14:48的修訂版本
三七五減租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
-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 三七五減租規定了農民繳納給地主的地租,地租限制最高為全年總收的37.5%,如:年產1000斤,最高地租為375斤,且原地租低於此標準不得提高。同時規定了以下的條款: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佃期不得低於6年。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