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戒嚴/經濟: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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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
+ | ===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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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給農民(可使用分期付款),扶持自耕農,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徵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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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 |
2015年7月2日 (四) 15:16的修訂版本
三七五減租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
-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 三七五減租規定了農民繳納給地主的地租,地租限制最高為全年總收的37.5%,如:年產1000斤,最高地租為375斤,且原地租低於此標準不得提高。同時規定了以下的條款: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佃期不得低於6年。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公地放領
- 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給農民(可使用分期付款),扶持自耕農,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徵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耕者有其田
- 可以說是土地政策的目標原則,執行重點是對大地主執行土地徵收,以國營企業股分換購,徵收土地以無息貸款方式售予佃農,完成土地所有重分割,使所有個人發展權益趨於平等,經濟得予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