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各地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確認後,即為正式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