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執行與演變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6年9月25日 (日) 21:47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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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功能

  1. 保障人民權利:人民的主要權利請參考人權的內涵
  2. 維護社會秩序
    • 避免衝突
    • 公平
  3. 促進社會進步

法律系統

我國法律的位階

  1. 憲法
    • 制定方式:民國35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 修改方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2. 法律:立法院制定修改,總統公布。
  3. 命令: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我國法律接受的人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1. 平等權
    -----(二)自由權-----
  2. 人身自由
  3. 居住與遷徙自由
  4. 表現自由(意見自由)
  5. 祕密通訊自由
  6. 信仰宗教自由
  7. 集會與結社自由
    -----(三)受益權-----
    ---經濟受益權---
  8. 生存權
  9. 工作權
  10. 財產權
    ---行政受益權---
  11. 請願權:人民對政府機關的作法有意見,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映,請求處理。這僅是做願望的陳述。
  12. 訴願權: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可向主管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救濟。目的是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司法受益權---
  13. 訴訟權
    ---教育受益權---
  14. 接受國民教育及教育補助
    -----(四)參政權-----
  15. 選舉權
  16. 罷免權
  17. 創制權:欠人民
  18. 複決權
  19. 應考試、服公職
    -----(五)未明示於憲法的其他權利-----
  20. 人格權:主要內容包括生命、貞操、健康、名譽、肖像、信用、姓名、隱私等。
  21. 環境權:人民可要求擁有一個舒適健康而合於居住與成長的環境。

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