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柯智懷
出自六年制學程
職場實習計畫
- 根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主要有以下定位: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適性引導學生學習
- 教學者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關於本學程
- 本學程為團體實驗教育單位,混齡教學,以國三及高一之學生為主。主要強調多元智能以及適性引導學生課程,課程方面採用選修制度,學生有更多時間探索自身性向及發展潛能。
-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
- 此為本學期高一之大型實驗課程,目的為增加學生社會經驗,要求學生尋找目標公司,並撰寫履歷及自傳,與對方接洽,並在目標公司中擔任實習生。
履歷表
- 姓名:柯智懷
- 性別:男
- 年齡:15
- 出生年月日:民國90年(西元2001年)5月15日
- 通訊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 通訊方式
- 電話:(02)2966-1396
- 手機:0977-087-267
- 電子郵件:r96340@gmail.com
- 學歷
- 初級中學:振鐸學會六年制學程
- 高級中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振鐸學會六年制學程)
自傳
契約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柯智懷(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除每週二以外之工作日。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日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柯智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165-1號 |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