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溫書桓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20日 (一) 14:39由溫書桓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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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實驗教育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
  •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三十人為限。
  •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學程介紹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的限制。

課程內容

  • 擬採計 21 個學分。
  • 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質條文36條,附則3條)但又不可能完全適用(因實驗教育的關係):
  • 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 建教生訓練契約: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 建教合作方式屬「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自我介紹

  • 介紹自己
  • 把每一年級分成一個小標,幫每一區塊下一個主題性小標
  • 可以寫選修哪些課程,什麼課程讓你印像最深刻,在此課程你學到了什麼?(如單車還半島、爬山、協力造屋、OST開放式論壇、WRO世界和平遊戲、書籍出版)

契約

  1. 請參考連結
  2. 生活津貼
  3. 保險
  4. 指派同學工作
  5. 打成績
  6. 寫評語
  7.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 內容

說明信

敬愛的○○○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溫書桓,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敬上

自傳

履歷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5.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6.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7.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9.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10.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2.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