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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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章程

(八十四年第七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第十四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一年第十六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各地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教師進修。
  2. 研究教育問題。
  3. 改善教育環境。
  4. 服務全國教師。

會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確認後,即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因客觀環境限制,可向理事會申請停止會員權利義務,保留會籍。
第八條: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1. 拒繳會費一年。
  2.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3. 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凡贊助本會人士,經會員建議,理事會通過,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譽會員除參加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1.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2.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十二條: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1. 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2. 參加本會活動。
  3. 繳納會費。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有修訂章程、選罷理監事、議決會務,及財產處分之權力。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依人團法規定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第十七條:理事會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議決入會申請、頒贈榮譽會員證之職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任期一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自動辭職。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費。
  2. 各機關團體及個人捐贈。
  3. 本會事業收益。
  4. 其他收入。
  5.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會費由會員大會定之。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草擬,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