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章程/法人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改良教育理論與實務,並推廣介紹之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在各地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教師進修。
- 研究教育問題。
- 改善教育環境。
- 服務全國教師。
會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填送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確認後,即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因客觀環境限制,可向理事會申請停止會員權利義務,保留會籍。
第八條: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 拒繳會費一年。
-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 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凡贊助本會人士,經會員建議,理事會通過,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譽會員除參加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十二條: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 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 參加本會活動。
- 繳納會費。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十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十七條: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會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議決入會申請,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頒贈榮譽會員證等職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審核年度決算,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等職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任期一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費:會員年繳兩千元。
- 各機關團體及個人捐贈。
- 本會事業收益。
- 委託收益。
- 其他收入。
-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草擬,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本會一○七年十月廿一日第廿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