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5年1月30日 (五) 15:33由
柯智懷(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為什麼五五憲草第四條不包含台灣。
- 因為在五五憲草第四條成立時,台灣還屬於日本的管轄地區,所以並不包含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