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邱申晴

出自六年制學程
於 2014年9月23日 (二) 16:50 由 邱申晴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新頁面: <table class=nicetable style='border:1px solid'> <tr><td>項目</td><td>公共徵收</td><td>區段徵收</td></tr>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項目公共徵收區段徵收
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公益事業需要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
徵收範圍限制不同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核准機關不同中央主管機關(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
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