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我國廢除死刑: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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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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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 #*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 ||
#政府用「公權力」殺人不可以和個人私刑相提並論。 | #政府用「公權力」殺人不可以和個人私刑相提並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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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較符合人道的處死方法。 | #*已經有較符合人道的處死方法。 | ||
#但可以使犯人永遠被隔離於社會外,避免再犯。 | #但可以使犯人永遠被隔離於社會外,避免再犯。 | ||
− | # | + | #無法反駁。 |
− | # | + | #在某些案例中,被判處死刑,恰好是加害者體會到被害者的痛苦,進而反省自己,在行刑前改過自新的轉捩點。 |
− | # | + | #多數無法決定事情的對錯,我國不必人云亦云。 |
+ | #因為法律是個病態 |
2013年12月16日 (一) 13:46的最新修訂版本
贊成我國廢除死刑的理由
- 死刑一旦誤判,無法補救。但自由刑發現誤判就可以補救。這是死刑與自由刑的根本差別。
- 不應賦與政府「殺人」的權力。個人殺人,一至數十人而已,政府殺人成千上萬。
- 死刑違反人權,凡人即有人權,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 沒有實效,無法嚇阻犯罪。
- 不該以報復安撫人心。
- 死刑犯仍有可能改過自新,重新為社會提供貢獻。
- 國際上多數廢死。
對以上理由的反駁意見
- 反駁誤判無法補救:
- 誤判僅僅只是少數案例,多數情況下,政府不會輕率辦案。
- 誤判僅是人為疏失,廢除死刑不代表不會誤判。
- 政府用「公權力」殺人不可以和個人私刑相提並論。
- 反駁死刑違反人權:
- 殺人犯已經違反其他人的生存權,規則無法保障破壞規則者。
- 已經有較符合人道的處死方法。
- 但可以使犯人永遠被隔離於社會外,避免再犯。
- 無法反駁。
- 在某些案例中,被判處死刑,恰好是加害者體會到被害者的痛苦,進而反省自己,在行刑前改過自新的轉捩點。
- 多數無法決定事情的對錯,我國不必人云亦云。
- 因為法律是個病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