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演說\柯智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
|||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18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分類:Fly Wings 飛翼組]] | [[分類:Fly Wings 飛翼組]] | ||
− | 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 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 + | 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
− | == | + | ==憲法本文== |
− | + | 第八條 (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
− | == | + |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 | + |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
+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分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
+ |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
+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 ||
+ |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
+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
+ |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
+ |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
+ | 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
+ | 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 | 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 | |||
+ | ==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 ||
+ | 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憲章文件,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其中,我選擇的是第八至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條款(不含第九條)。在保障人民權益的部分中,以自由權所佔篇幅及條例最多,可見自由在這麼一個重視人權的三民主義國家的重要程度有多高。自由條款在憲法中被歸為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的一部分,即僅次於總綱。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戒嚴時期之時,此憲法的自由權仍然是有一些作用的,但現在與許多中美及中東相比,我們這樣一個在戡亂及戒嚴時間仍保留至少一種人權的憲法福利,可以算是相當幸福的了。我認為,自由權的條項應該是憲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果自由權能夠永久不受影響,那麼,中華民國(對於國際來說)應該就能算是一個相當幸福的國家了。對於自由,說不定有許多國家還是羨慕中華民國的憲法福利,所以,自由若沒有憲法的準則,就不見得是基本的權利,也沒有人會去保障你的自由,或連妨害他人自由都將成為不犯法行為,皆是人民所不願接受的情況,我本人亦同。如此,可以看出,無論在法律上、現實中,抑或是人民的心中,自由權是多麼的重要。因此,我才會選擇自由權作為我的演說題目。 | ||
+ | |||
+ | 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
2013年9月3日 (二) 14:22的最新修訂版本
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憲法本文
第八條 (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分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憲章文件,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其中,我選擇的是第八至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條款(不含第九條)。在保障人民權益的部分中,以自由權所佔篇幅及條例最多,可見自由在這麼一個重視人權的三民主義國家的重要程度有多高。自由條款在憲法中被歸為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的一部分,即僅次於總綱。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戒嚴時期之時,此憲法的自由權仍然是有一些作用的,但現在與許多中美及中東相比,我們這樣一個在戡亂及戒嚴時間仍保留至少一種人權的憲法福利,可以算是相當幸福的了。我認為,自由權的條項應該是憲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果自由權能夠永久不受影響,那麼,中華民國(對於國際來說)應該就能算是一個相當幸福的國家了。對於自由,說不定有許多國家還是羨慕中華民國的憲法福利,所以,自由若沒有憲法的準則,就不見得是基本的權利,也沒有人會去保障你的自由,或連妨害他人自由都將成為不犯法行為,皆是人民所不願接受的情況,我本人亦同。如此,可以看出,無論在法律上、現實中,抑或是人民的心中,自由權是多麼的重要。因此,我才會選擇自由權作為我的演說題目。
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