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演說\柯智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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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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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 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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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演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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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本文==
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大法,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第一章總綱六條即敘述三民主義與民族精神,凸顯國家精神;第二章權利與義務共十七條則是規定可享權利以及需盡義務,在自由權方面則有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做大略的個別說明;第三章說明國民大會的權利與章則;第四章至第九章可歸屬為一部分,說明總統及民國旗下五院(依序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的權力與管理範圍。第十章說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第十一章則敘述地方政府的管理總則,其分為省與縣兩節,分別說明兩編制之管理方法;第十二章敘述選舉、罷免、創制和複決的規則。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則是說明國防、外交、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的工作分配,通常這些工作單位以部為編制編於行政院之下;最後,是第十四章~憲法的施行及修改,包含了憲法最後的五條憲章,包括了:法律的意義、法律的位階性、命令的位階性、憲法之解釋、修改憲法的程序等等。由此十四章組成之憲法,即為我中華民國之最高法律,世代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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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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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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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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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分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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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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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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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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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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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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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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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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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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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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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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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憲章文件,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其中,我選擇的是第八至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條款(不含第九條)。在保障人民權益的部分中,以自由權所佔篇幅及條例最多,可見自由在這麼一個重視人權的三民主義國家的重要程度有多高。自由條款在憲法中被歸為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的一部分,即僅次於總綱。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戒嚴時期之時,此憲法的自由權仍然是有一些作用的,但現在與許多中美及中東相比,我們這樣一個在戡亂及戒嚴時間仍保留至少一種人權的憲法福利,可以算是相當幸福的了。我認為,自由權的條項應該是憲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果自由權能夠永久不受影響,那麼,中華民國(對於國際來說)應該就能算是一個相當幸福的國家了。對於自由,說不定有許多國家還是羨慕中華民國的憲法福利,所以,自由若沒有憲法的準則,就不見得是基本的權利,也沒有人會去保障你的自由,或連妨害他人自由都將成為不犯法行為,皆是人民所不願接受的情況,我本人亦同。如此,可以看出,無論在法律上、現實中,抑或是人民的心中,自由權是多麼的重要。因此,我才會選擇自由權作為我的演說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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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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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日 (二) 14:22的最新修訂版本

這是 Fly Wings 飛翼組成員柯智懷的憲法演說稿。

憲法本文

第八條 (人身自由):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分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條 (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秘密通訊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集會結社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自由權的演說稿

憲法,是國家地位最高、且最為基本的憲章文件,又稱為憲文,或簡單的稱作「基本法」,用於表現國家精神、人民權利、義務,並且完整的敘述一些國家最基本的準則及法律的總綱。其中,我選擇的是第八至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條款(不含第九條)。在保障人民權益的部分中,以自由權所佔篇幅及條例最多,可見自由在這麼一個重視人權的三民主義國家的重要程度有多高。自由條款在憲法中被歸為第二章:權利與義務的一部分,即僅次於總綱。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在戒嚴時期之時,此憲法的自由權仍然是有一些作用的,但現在與許多中美及中東相比,我們這樣一個在戡亂及戒嚴時間仍保留至少一種人權的憲法福利,可以算是相當幸福的了。我認為,自由權的條項應該是憲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果自由權能夠永久不受影響,那麼,中華民國(對於國際來說)應該就能算是一個相當幸福的國家了。對於自由,說不定有許多國家還是羨慕中華民國的憲法福利,所以,自由若沒有憲法的準則,就不見得是基本的權利,也沒有人會去保障你的自由,或連妨害他人自由都將成為不犯法行為,皆是人民所不願接受的情況,我本人亦同。如此,可以看出,無論在法律上、現實中,抑或是人民的心中,自由權是多麼的重要。因此,我才會選擇自由權作為我的演說題目。

我的演說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