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丁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憲法是什麼) |
(→憲法相關聯結) |
||
第 9 行: | 第 9 行: | ||
==憲法相關聯結== | ==憲法相關聯結==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86%B2%E6%B3%95]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86%B2%E6%B3%95] | ||
− | |||
− |
2013年9月2日 (一) 18:07的修訂版本
憲法是什麼
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那麼,為什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為什麼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憲法? 從本質上講,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來源於憲法所調整社會關係的根本性。憲法主要調整人民與政府(廣義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權力的契約。從憲法的起源可以看出,憲法取代神權、君權,出現于有了用法律制約政治權力並將政治權力置於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憲法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一個社會契約,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承認憲法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就必須明確在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相互關係中,是個人權利構成國家權力的基礎。申言之,是在個人權利的基礎上産生了憲法,通過憲法形式派生了國家權力,而不是相反。“憲法是一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産物。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許多個個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權利互相訂立一種契約以産生政府;這是政府有權利由此産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權利賴以存在的唯一原則。”因此,直接掌握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個人不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只有社會權力的主體——社會共同體中的全體成員,才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這就是“人民主權”原則。 承認憲法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就必須承認所有政府權力都是有限的。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曾明確的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麼政府就沒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夠以神來統治人,那麼無論外部或內部的政府制約也就沒有必要存在了。”既然只能用人而不是神來統治人,統治者的權力就必須是有限的,是要受到制約的。限制政府的權力,是這一契約存在的直接目的,而不接受這種限制的國家,則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不接受國家權力的有限性,談論憲法就是沒有意義的。 限制政府權力是憲法的直接目的,而保護個人權利,則是憲法的根本目的。憲法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孫中山先生曾説過:“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但是,説人民有什麼權利與義務並不困難,真正的困難,在於説在怎樣的組織結構下,人民才能享有那些權利與義務,人民的權利才不被侵害。憲法的核心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而對人民權利的最大侵害,來自政府對權力的濫用。因此,為了防止個人權利受到來自政府的侵害,就必須在憲法中限制政府權力。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就是通過規定國家權力的界限和組織方式,來實現對人民權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憲法存在的必要。約束政府權力,保護個人權利,乃是憲法的核心問題。這兩個方面,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相互配合而不可偏廢。這,才是真正的憲法精神、憲政精神。(□ 本報特約評論員 張麗娟 ) 《學習時報》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