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事件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3年10月12日 (六) 21:06由丁禾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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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又稱土地徵用權)係指政府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基於政府公權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然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就現代民主國家,徵收行為雖常引起爭議卻也是防治資本擴張與實現社會正義的利器。土地徵收大約分為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兩種。

一般徵收

一般徵收為興辦公益事業或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另外,由於一般徵收的地不可重新劃分,因此一般徵收並不像區段徵收一樣會用土地補償,它只能用金錢補償,也因此,一般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完全喪失土地所有權的。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讓售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處分土地之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辦理區段徵收,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龐大建設經費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