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施棋澧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3年9月2日 (一) 20:27由施棋澧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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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施棋澧
          是男生   不是女生
          今年13歲
          喜歡打球,打電動
 
          憲法在拉丁文裡寫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          
         「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然而,現代的「憲法」的概念是從西方傳入。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 
         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 
          法」等其        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
          稱是
        「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其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             
           國
           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內容除前言外,全
           文共一百七十五條、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
           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
           等[1]。由於國共內戰的爆發,導致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的治權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
           地,國民大會在民國80年(1991年)於憲法本文之外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以
           因應當前國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