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增訂紀錄條款
- 本增訂條款為用於裁判時指定紀錄之條款。
- 紀錄為輪替制,以熊貓組,飛翼組,蜻蜓組,老鷹組之順序,並以講台視角自左上座位起順時針方向輪替紀錄。
- 若所有的人都當過紀錄,得重新輪替。
- 當庭裁判之裁判人與原告,被告不得作為紀錄。
- 若當天原定紀錄未到或不便作為紀錄則照順序以下一個人作為紀錄。
- 裁判人須在該次裁判前宣告此次紀錄人;裁判結束後宣告下次裁判之紀錄人。
- 若此條款通過,則不再以裁判人任命制任命紀錄人。
- 本條款自通過日實行。
柯智懷(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22:13 (CST)
注意,本條款尚未通過,勿正式執行,當前仍保持原任命制度。